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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和處理或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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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和處理或有事項
隨着我國市場的,經營機制的轉變,融資渠道的增多及財務關係的複雜,或有事項這一特定的經濟現象已越來越多地存在於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由於我國體系還很不完善,面對激烈而殘酷的市場競爭,企業的適應能力和法制意識普遍較差,這就決定了或有事項的發生率及可能性比西方國家要大得多。或有事項作爲一種潛在因素直接着企業的持續經營和發展,因相應損失的最終出現使企業陷入困境,導致被清算、被兼併或破產的案例不在少數。因此,我們必須認真思考並加以正確對待。

  或有事項可劃分爲三種類型:一類是可確定爲負債的或有事項,一類是或有負債,還有一類是或有資產。

  對於第一類情況必須滿足的條件是:①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②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③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由此確認的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科目“預計負債”中反映,並在報表附註中作相應披露,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後,在利潤表中反映。筆者認爲:“預計負債”應分不同負債種類設明細賬目。針對特定項目而確認的負債,應在最終結果確定之後,將該明細項目餘額沖銷轉入其他負債項目;針對經常可能發生的事項而確認的負債(如產品質量保證所確認的保修費),在實際發生費用和損失時從事先預計的負債中列支,一般不存在將餘額沖銷的情況,但應定期將預計的負債和實際結果比較,保證預計負債與將來發生的負債儘可能接近和吻合,以使財務報告能客觀公允地反映存在的或有事項;另外,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一般存在時間差,而所確認的負債則是資產負債表日的或有事項,該事項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可能已產生最終結果,已轉化爲確定事項,在此情況下,應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準則來對其進行處理,按事後已知的結果進行調整,按確定的結果來確認項目與金額。

  對於第二、三類所指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均是與或有事項相關的重要概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和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透過未來不確定事項是否發生予以證實。對於或有負債,應該在報表附註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對於或有資產,一般不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只有在其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才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及預計的財務影響。

  一、我國對或有事項的情況

  或有事項對傳統體系的影響日益擴大,如何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一直是會計行業面臨的難題。
 
  我國有關或有事項的與實務的與應用起步較晚,專門化和系統化的資料很少,導致或有事項處理的不規範、水平低。會計政策中對大部分或有事項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會計實務工作中能夠對或有事項加以處理的基本侷限在應收商業票據貼現等個別上,許多中小企業的財會人員對或有事項根本不知或知之甚少,如何談得上正確處理!即使是會計水平較高的大中型企業,對應收票據貼現之外的大多數或有事項,也缺乏足夠的認識,致使許多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的或有會計事項資訊,無法透過會計報表或其他方式傳遞給資訊使用者,供其決策。有些公司爲了逃避投資者的目光,有意隱瞞或有事項的發生,往往採取各種手段矇混過關。比如不按要求在會計報表附註的或有事項欄中披露;將或有事項的披露分散在年報或中報中,且含糊其辭,難以辨識;不披露或有事項可能對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產生的影響。

  自我國2000年7月1日實施《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後,已將規範或有事項的會計覈算及相關資訊的披露推進了一大步,改變了過去會計制度中只要求將應收票據貼現等部分項目以補充資料方式在表外列示的狀況。準則要求披露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還規定或有資產一般不予披露,體現了穩健性原則。準則規定確認的負債透過“預計負債”項目單獨反映,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應披露,而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後,在利潤表中反映。對於“預計負債”我們應認識到,如果只把其放在表外披露,會低估負債和費用及其對利潤的影響;而如果把預計負債只放在表內確認反映的話,又會誤導報表使用者將其和表內其他負債的性質等同起來。只有同時在表內確認和表外披露,才能保證會計資訊的客觀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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