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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原則的功能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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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原則的功能及立法完善
    內容摘要:誠信原則是我國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以誠實和信譽爲基礎。本文分析了誠信原則的功能,並探討了誠信原則的立法完善問題。
  關鍵詞:誠信原則 功能 立法完善
  
  誠信是指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它和風險成反比。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發展、限制不正當競爭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是保障市場經濟安全、有序執行的重要法律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隨着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高度發達,誠信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研究誠信原則基本理論問題,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現實意義。
  
  誠信原則的界定
  
  誠實信用原本只是作爲一種道德存在於民事習慣中,它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求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從民事習慣演變爲現代民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經過了從民法的補充規定到僅調整債權法律關係,到作爲民法基本原則的過程。這一過程也是人類法學不斷髮展的結果。從歷史階段來說,誠信原則的發展經歷了羅馬法、近代民法和現代民法三個階段。
  羅馬法階段體現了商品經濟對法律的一般要求,當事人的誠實信用是履行契約的可靠保障。近代民法階段,資產階級基於依法治國的思想,保留了對當事人的誠信要求,但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誠信原則被限制在債法的適用範圍內,或規定爲合同履行的基本準則。現代民法階段,誠信原則的誠信要求與自由裁量權走向統一,承認了法官的能動性,對發展和補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還規定了任何人都必須誠信的`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誠信原則成爲民法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誠信原則的性質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定質變爲具有強制性的規定,其適用範圍不僅適用於債法,而且適用於一切民事法律關係,不僅適用於合同的訂立、解釋和履行,而且適用於一切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履行。至此,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完全確立。
  
  誠信原則的功能
  
  在現代民法時期,誠信原則具有誠信指導和衡平權授予的雙重功能,它打破了立法與司法兩權之間的僵硬劃分。誠信原則被定義爲立法者對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於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三方利益平衡的實現,取決於當事人以誠實的心理和行爲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法官根據公平正義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由此,誠信原則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和當事人社會間的利益關係,誠信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態度對待他人事務,不得損人利己,保證法律關係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利益。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利益關係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
  因此,誠信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作用:首先,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的內心狀態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起指導作用;其次,它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限授予的不斷髮展。商品交換順利進行,必須有一個正常的交換秩序,這就要求商品交換的主體應遵守誠實和信用方式,遵守法律和合同,尊重他人利益,不以自己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利益,唯有此,才能保障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確定誠信原則,不僅在於建立和維護正常商品交換秩序,對於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新型人際關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重要意義。在商品交換中,人們恪守諾言,講求信義,互相信賴,體現和實踐了社會公平正義觀念,促進了個人思想道德素質及社會道德水平提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誠信原則的立法完善
  
  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信用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基礎。到了互聯網時代,信用幾乎是電子商務的靈魂。信用缺失不僅導致個人、企業交易成本和社會總成本大大提高,導致市場秩序混亂,而且會嚴重侵蝕社會誠信資源。法治社會的最大特徵就是在於人們的合法預期受到保護,各種社會主體都應堅持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