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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高校的內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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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高校的內部審計
摘要:本文介紹了加拿大高校內部審計的組織、審計委員會職責、內部審計的工作任務與性質、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與權限、內部審計需要遵循的原則、年度審計評估與諮詢方案。關鍵詞:加拿大;高校;內部審計;風險管理   根據加拿大內部審計協會(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的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的、客觀的審覈和諮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並改善機構的運作。它透過提供系統的、自律的方法評估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有效性,幫助機構達到目標。內部審計活動需要對機構的治理、運作和資訊系統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包括:(1)財務和日常資訊的可信性和完整性;(2)日常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3)資產的安全措施;(4)遵守法律、法規和合同情況。  一、大學內部審計的組織  加拿大高校內部審計部門一般較爲精簡。一般設定2~4名全職工作人員,如西安大略大學(2名)、女皇大學(2名)、瑞爾森大學(2名)、基輔大學(3名)、曼尼託巴大學(3名)、麥克瑪斯特大學(3名)、卡爾加里大學(4名)、薩斯喀徹溫大學(4名)、渥太華大學(4名);少數大學設定的內審人員多一些,如羅瑞爾大學(5名)、麥吉爾大學(6名);也有的大學的審計部門僅設1名全職工作人員,如萊斯布里奇大學、溫莎大學、卡爾頓大學。審計部門人員設定最多的多倫多大學共有10名全職工作人員:1名主管、1名行政助理、2名審計經理、5名進階審計師和1名進階投資審計師。  審計部門的工作通常向主管副校長辦公室及審計委員會彙報,如西安大略大學、萊斯布里奇大學、曼尼託巴大學、麥吉爾大學、麥克瑪斯特大學、女皇大學、薩斯喀徹溫大學、瑞爾森大學等,也有的大學是直接向校長和審計委員會彙報,如渥太華大學、基輔大學。卡爾頓大學則視審計內容分別向校長、副校長和審計委員會主席彙報,羅瑞爾大學向大學祕書(University Secretary)彙報。多倫多大學行政上向治理委員會祕書(Secretary of the Governing Council)彙報,組織上向校長彙報。另外,主管向審計委員會提供定期的報告和諮詢意見,向副校長辦公室及審計委員會彙報工作。  二、大學審計委員會職責  (一)審計委員會的性質與組成  以西安大略大學爲例。該校的審計委員會系校董事會的常設委員會,由董事會任命的8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委員會主席、委員會副主席、財產委員會主席。所有的成員必須來自於學校外部,不能是學校教師、僱員及學生,委員會中至少6人必須是董事會的成員。審計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必須是董事會成員,並且每年由董事會進行任命。董事會的祕書同時擔任(或指定爲)審計委員會的祕書。爲了確保委員會成員有必需的專業知識履行職責,董事會可以委任至多2名非董事會的人員。  因此,作爲一個專業組織,被任命的審計委員會成員都具有財務會計、法律、商業行政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對審計方面的濃厚興趣。在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是財務專家,其它成員可以由專業會計或審計、進階財務職員、審計員、公司的主要會計職員、或擔任過進階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擔任。  在審計委員會的會議上,委員會可以要求至少1名具有以下職務的人員出席會議,包括:主席、執行副主席、副主席(人力資源方面)、副主席(財務服務方面)、內審經理、審計員(controller)、總法律顧問、外審人員、董事會祕書。  審計委員會成員每年至少會晤2次。  (二)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該委員會最爲重要的責任是保證學校的財務報告流程的合理性,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良好執行,並且制訂合理的流程對大學內的重要風險進行識別、報告及控制。該委員會同時在外部審計者、管理層、內部審計及董事會之間建立一個交流的平臺。  1.關於財務披露事項,財務管理及報告。  (1)評估學校年度的財務報告中的披露事項,並建議這些披露事項獲得董事會的批准;  (2)評估由外部審計人員發現的重要資訊及審計人員提供的建議;  (3)評估管理層所提交的分析報告、外部審計人員闡明的財務報告中的重要問題及與披露事項有關的重要判斷,還應包括對披露事項中說明的所選擇的會計方法造成影響做出的分析;  (4)確定是否應用了適當的會計原理及審計標準。  2.關於外部審計人員。  (1)每年任命外部審計人員,接受他們的直接報告,評估及正式接受外部審計人員的聘書,每年評估外部審計人員的計劃及預期和實際的審計費用的合理性與恰當性;  (2)引導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職責的獨立性,並且爲批准前的服務工作制訂手續,這類服務由外部審計人員提供,並且不包含在年度審計報告中,委員會需要保證此類服務不會影響外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3)與外部審計人員進行會晤,瞭解他們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工作中的約束,在履行職責時,校方有關部門的合作情況及他們審計發現(的內容)。評估審計人員的致顧客書(management letter)及針對致顧客書的行政迴應(administrative response),並且確保(審計)建議得到適當的處理。如果(審計)建議沒有被處理時,確保這種行爲是合理可接受的;  (4)當行政管理層與審計人員出現分歧時,不管這種分歧是否得到解決,確保分歧將被及時告知委員會;當行政部門就某一具體的財務問題向某一財務公司尋求建議,而此財務公司並非由外部審計人員指定,確保這種情況被告知委員會。  3.關於內部審計人員。  (1)評估和批准內部審計人員的年度工作計劃,評估內審人員的長期計劃;  (2)評估內審人員的報告、重要發現及有關學校內部控制方面的建議,確保行政部門對提出的合理建議做出處理;  (3)確保審計委員會的主席每年都與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會晤,討論內審人員的來年工作計劃及在執行當年工作計劃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  (4)調查評估經證實的管理層對內部審計人員任命的否決、替換、重新任命及解聘是否合理;  (5)確保內審人員與審計委員會可以進行直接溝通。  4.關於風險管理。  (1)確保設有合理的流程(制度)來識別、報告、控制有形風險,包括對財務系統內部進行的控制;  (2)接受管理層有關學校重大風險的定期報告,內容包括法律索賠、環境問題、健康問題及其他一些規章事項等等;  (3)確定管理層就保險責任範圍的報告。  5.關於其他內容。  (1)對大學退休收入基金項目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書進行評估,並將報告提交至董事會;  (2)有時需要完成由董事會指定的工作,包括特殊的檢查;  (3)對審計委員會認爲有助於貫徹其主要職責的事件進行指導和評估;  (4)在委員會主席同意且認爲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由學校花錢僱傭獨立的專業顧問來協助委員會履行職責;  (5)當外審人員、內審人員及管理層認爲有必要與委員會進行私下交流時,安排獨立的會面;  (6)每兩年重新評估委員會工作條例,並且向董事會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