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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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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當前正處在全面改革的深化階段,在諸多領域都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涉法涉訴信訪領域是我國特有的一個方面,這一制度系統的設計運作等是和我國的政治文化相結合的。在近些年我國的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背景下,依法治國的國策逐漸得到落實,有效解決現階段我國的涉法涉訴信訪的問題就比較重要。本文主要就涉法涉訴信訪的內涵及主要特徵加以闡述,並對其功能定位以及發展的現狀簡要分析,然後就現階段我國的涉法涉訴信訪的主要問題及問題成因加以詳細分析,最後探究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優化策略。希望透過此次理論研究對實際操作起到一定指導作用。

現階段我國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探析

關鍵詞:涉法 信訪 涉訴

隨着我國的改革逐步深化以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也不斷的顯現,涉法涉訴信訪是信訪制度當中比較重要的部分,將這一層面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就能夠維護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及合法權益,從而來推進法制化的進程。信訪作爲是公民申訴維權的重要表達平臺,也是對社會矛盾進行反映的晴雨表,雖然在近幾年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有了相應的改革,但從整體的形勢發展來看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其中還面臨着諸多的困境有待解決。在這一發展背景下加強對涉法涉訴信訪的理論研究就有着其實質性作用。

一、涉法涉訴信訪內涵及主要特徵分析

(1)涉法涉訴信訪內涵分析

涉法涉訴信訪在司法以及立法當中並沒有得到明確化的規定,而在各級的檔案談話中也有着不同的解釋。根據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當中的規定,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主要就是依法歸屬人民法院以及公安部和人民檢察院部門進行處理的信訪案件。從這一定義就能夠看出對這一概念所上升的層面。準確而言,涉法涉訴信訪就是在法院已經審結的訴訟案件當事人或是親屬,在來信以及來訪的形式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同時,再向其他的國家機關進行去信去訪,然後透過一些措施促使人民法院進行處理的這樣一種行爲。

(2)涉法涉訴信訪的主要特徵體現

從涉法涉訴信訪自身的特徵體現來看,主要體現了信訪原因的複合化特徵,對涉法涉訴信訪引起的原因有着多方面因素,首先從辦案機關層面來說,政治機關的思想認識以及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等方面存有差距,還有的是對案件的釋法說理以及解疑答惑的工作沒有到位。加上案件在具體的辦理質量上存在着問題,所以造成了辦案機關的信訪機構的設定作用得不到正常發揮。而從信訪人自身的要求來看,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還相對較爲薄弱,並且對案件客觀事實及法律事實的認識上存在着一定的差異性。

涉法涉訴信訪的案件數量相對比較多,而當事人也都普遍是社會的弱勢羣體,基本未接受高等的教育,在經濟收入來源方面也相對比較少,法律意識以及知識都不足,在訴訟的能力上也相對比較薄弱。而最爲重要的就是對實質性問題解決的能力還不是很足。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在時間的跨度上相對比較長,以及案件的涉及面相對較廣等特徵。

二、涉法涉訴信訪的功能定位及發展現狀分析

(1)涉法涉訴信訪的功能定位分析

涉法涉訴信訪不僅是信訪的一種表現形式,同時在功能定位上也比較重要,涉法涉訴信訪的功能是多樣的,有民主監督功能以及參政議政功能,權利救濟功能和糾紛解決功能,這對公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着重要的保障。從民主監督的功能層面來看,涉法涉訴信訪是民衆監督司法比較有效的機制,而在民主監督的功能上主要是體現在信訪人結合自身參與司法活動的具體感受經歷,在信訪的作用下對損害人民羣衆的權益行爲來透過信訪的方式提出意見或者是批評。

再者就是參政議政的功能,公民能夠透過和司法機關進行直接的接觸對其在司法活動當中的一些問題透過多樣化的方式來進行反映,並對司法機關提出建議或者是意見。所以涉法涉訴信訪作爲司法民主的特定形式,對我國司法改革的推動就有着重要的作用。涉法涉訴信訪在糾紛的解決功能上是最爲重要的,從本質上來說,信訪機制是糾紛解決的機制,其自身有着極強的隨意性和靈活性,所以這就從調解以及仲裁等解決方式當中脫穎而出,在實際的發展過程中其糾紛解決的能力還要進行不斷的完善。

(2)涉法涉訴信訪的發展現狀分析

從我國的涉法涉訴信訪的發展現狀來看,主要體現出信訪羣體的多元化以及數量的不斷增大化,和重複訪以及越級訪的比例相對較大等方面。從信訪的羣體上來看,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是比較重要的一個現狀,這就表現在兩個重要的方面。首先是在信訪的內容上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內容從刑事案件中的刑訊逼供以及枉法裁判等逐漸的向着合同糾紛以及醫療糾紛等領域擴展,所觸及到的領域也不斷的擴大;另外是在信訪的主體方面呈現出的多元化,信訪主體已經從過去農民和企業職工向着城市居民和民辦教師等弱勢羣體進行發展。

三、涉法涉訴信訪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1)涉法涉訴信訪的主要問題分析

首先涉法涉訴信訪發展過程中還存有諸多問題有待解決,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案件的終結制度效率不高以及週期較長,對於報請信訪終結週期相對比較長,從而造成了案件長時間處在等待終結的狀態。再者就是省級以上政法機關在經過複覈作出終結的決定之後,案件的當事人依然會糾纏鬧訪等,所以在終結制度以及與其設定的初衷上就存在着很大的差異。

其次,在實際的應對處理過程中存有很大的難度,一些上訪的羣衆有着信訪不信法的傾向,不到政法機關依法按照程序進行反映問題,採取饞訪鬧訪的方式。在當前的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下,透過網絡輿論來造勢,產生的負面影響相對較多,所以在對這一情況進行應對的時候就比較被動。從實踐能夠看出,經常上訪的民衆在思想上都相對比較偏執,使得一些基層黨政機關做了大量說理工作卻沒有得到較好的效果。

再者,涉法涉訴信訪和法治軌道相偏離,行政救濟以及司法救濟的功能出現錯位,涉法涉訴信訪制度的行政救濟方式還不具備終結性,行政邏輯和司法邏輯沒有得到同步進行有機涉法涉訴信訪破壞了司法權威所存在的條件,涉法涉訴信訪弱化了司法權威所需要的社會心理,信訪案件行政化解決過程中對司法的權威沒有得到充分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