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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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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要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如下是申請書網爲大家整理的未籤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歡迎大家借鑑。

未籤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

未籤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一)

申請人:李某某

委託代理人:任XX,男,四川豁達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資陽市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XX年11月2日向資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請求仲裁委裁定: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從XXX年1月1日起至XXXX年10月10日止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4400元。

本委於XX年11月7日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仲裁庭。於XX年12月5日上午九時開庭審理。申請人李建芳,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任萬祥,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宋宗林參加了庭審,本庭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被申請人處職工,職務爲餐飲部經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12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申請人的月工資爲3440元。申請人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兢兢業業工作,每月工作業績不斷上升,但被申請人卻於XX年10月9日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令申請人不再上班。

被申請人稱:XX年12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公司上班,職務爲餐飲部經理。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被申請人曾多次要求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申請人均未自覺簽訂,是有預謀的欲得到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本委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於XX年12月1日到被申請人處上班,職務爲餐飲部經理。當事人雙方均認可申請人的月工資爲3440元。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被申請人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XX年10月9日,被申請人口頭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次日,申請人即向資陽市雁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沒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經區勞動監察大隊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被申請人支付2012年9月工資、未提前30日告知解除勞動關係代通知金、補貼金、服裝押金、XX年10月工資和22天餘假工資合計13213元。XX年10月10日被申請人出具書面解除雙方勞動關係通知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本委認爲:

申請人系被申請人餐飲部經理,根據崗位職能設定,不包含爲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職能,被申請人也無法提供申請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期間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由被申請人需支付申請人從XX年1月1日至XX年10月10日的二倍工資差額。

據此,根據《勞動合同法》、《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2107元。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此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席仲裁員:XX

  仲裁員:XX

  仲裁員:X

  二〇XX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XX

未籤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二)

申訴人:X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

住住址:XX市XX區

通訊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訴人: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XX區

通訊方式:

被訴人: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XX區

電話:

申請事項: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08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09年2月致2009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08年2月XXX應聘到XX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爲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爲2000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爲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09年3月XX被XX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09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XX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爲“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2010年6月8日被XX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勞鑑字[2010]2457號)評定爲工傷傷殘9級。2010年5月3日經XX西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被鑑定人XXX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XX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援申訴人的主張。

此 致

XX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副本2份

2、《證據清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