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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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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下文是申請書網整理收集的無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精選,供大家參考。

無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精選

無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1】

申請人姓名:xxx

性別:x 出生年月:xx年 x月 x 日 民族:x

住址:南京市鼓樓區山西南村室

郵編:XXXXXXX 電話:

工作單位:xxxx 郵編:x 電話:x

被申請人名稱:xx

住所地: 郵編:x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 電話:xx

請求事項:

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9月的雙被工資2750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法定休假日,雙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加班工資,合計2283元。

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2008年8月和9月的社會勞動保險費,基數爲1369。

申請人於20XX年8月1日起於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當時被申請人口訴試用期爲一個月,工資爲900元;第二個月轉正後一個月爲1200元。兩班倒,一天9個小時,一個月3天休息,雙休日正常上班。直至第二個月9月25日爲止,被申請人都沒與申請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8月份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共計76.36個小時,雙休日加班10日;9月1日至9月25日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共計31.36個小時,雙休日加班4日;法定假期中秋節1日;被申請人沒有爲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

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9月份的雙倍工資2750元。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

(一) 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

(二) 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三) 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8月1日至9月25日的加班工資2750元。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被申請人應補繳8月和9月的社會勞動保險費,基數1369。

此 致

XX市鼓樓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年 xx月 xx日

無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2】

訴人:X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證號:

住住址:XX市XX區

通訊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訴人: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XX區

通訊方式:

被訴人: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XX區

電話:

申請事項: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08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09年2月致2009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XXX應聘到XX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爲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爲2000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爲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09年3月XX被XXXX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工地上工作,2009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XX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爲“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2010年6月8日被XX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勞鑑字[2010]2457號)評定爲工傷傷殘9級。2010年5月3日經XX西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被鑑定人XXX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XX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援申訴人的主張。

此 致

XX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副本2份

2、《證據清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