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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未簽訂勞動合同時遇糾紛可找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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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我在一傢俬人企業打工4年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最近,我和公司因工資問題發生了勞動爭議。公司負責人說,反正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想投訴也沒有地方去。請問我和公司的勞動爭議,勞動保障部門是否能受理?

還未簽訂勞動合同時遇糾紛可找仲裁

律師答覆:《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際中,仍有不少企業與其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一般稱爲“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理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在處理這類爭議時,首先應督促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分清雙方當事人在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過程中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按照補籤的勞動合同和爭議的具體情況及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責任大小,予以妥善處理。如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糾紛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糾紛仲裁時效與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不同的,雖然大家都是關於時效方面的內容,但在適用程序上面卻是截然不同的。究竟勞動糾紛仲裁時效是多久?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008年5月1日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最新的規定,勞動糾紛仲裁時效現在爲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與勞動糾紛訴訟時效一樣,仲裁時效也是可以中斷或中止的,這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如果當事人超過仲裁時效申請仲裁的話,那麼勞動仲裁委就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