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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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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是怎樣的呢?如下是申請書網爲大家整理的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你。

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一)

申請 人:某某某公司

負責 人:某某某

地 址:某某某某某某1號樓1單元3樓東戶

聯繫電話:12345678900

被申請人:某某某 男 漢族 某某年1月3日出生

住 址:某某某某某某1號樓1單元3樓東戶

電 話:11111111111 郵政編碼:11111111111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某勞仲案字 [XX]第 00號裁決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

1. 裁定撤銷某勞仲案字 [XX]第 00 號裁決書。

2. 申請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於XX年3月10日向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將某某省某某縣二建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法到庭,勞動仲裁委審理後,於XX年4月12日作出某勞仲案字 [XX]第00號裁決書,裁定由申請人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

申請人認爲:

1、仲裁裁決沒有管轄權。

2、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3、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理由:

1、 仲裁裁決對申請人無管轄權:

裁決書已經查明如下事實: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存在建築工程勞務承發包合作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範疇。某某二建在申請人處承接勞務分包工程過程當中,聘用了被申請人作爲建築工人,被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律規範調整範疇。故此,本案應是被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故此,仲裁裁決對申請人沒有管轄權,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裁決書。

2、 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

裁決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XX】22號文)(以下簡稱22號文)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裁定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工傷醫療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勞社部發【XX】22號文第一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故此,22號文對申請人並不適用。故此,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另外,仲裁裁決中認定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存在未結清的工程款,故此應當在未結清的工程款限額內先行支付被申請人的工傷醫療費,待結算工程款時,將某某二建應承擔的工傷醫療費予以扣除。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是否存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屬於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的民事爭議事項,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不屬於勞動法律關係範疇。此項認定屬於仲裁裁決無管轄權的事項,屬於越權認定,應屬無效。

故此,仲裁裁決錯誤的適用了法律,認定了仲裁裁決無管轄權的事項,作出了錯誤的裁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銷裁決書。

3、 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XX年3月29日,申請人根據勞動仲裁委的開庭通知,依法參與庭審,提出抗辯事項,某某二建沒有到庭,但仲裁裁決書中並沒有依法將某某二建沒有到庭參加庭審事項予以說明,而是裁定申請人承擔了可能會由某某二建承擔的責任。理由僅僅是因爲聯繫不到某某二建,如此認定,於法不合,同時也違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銷裁決書。

綜上所述:濟勞仲案字 [XX]第 00號裁決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仲裁裁決無管轄權、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49條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援申請人上述請求。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某某某某公司

  XX年某某月某某日

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二)

申請人:xxx商貿(東莞)有限公司,住所:東莞市萬江區莞穗大道xxx號xx大廈x樓x座,法定代表人:xx。

代理人:xxx律師,廣東xxx律師事務所。

申請撤銷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萬江分庭東勞仲萬分庭案字[20xx]85號仲裁裁決書的第二項仲裁裁決。

事實和理由:

一、在本案勞動仲裁前,申請人和陳榮波對發生的勞動爭議所簽訂的和解協議以及雙方實際履行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是合法有效的

20xx年12月31日,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陳榮波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陳榮波的工作崗位和職務是保安,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839元。在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時,雙方變更爲:在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839元的基礎上,申請人每月固定安排陳榮波加班36個小時併發放461元的加班工資。

20xx年5月30日,申請人向陳榮波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從20xx年5月31日起雙方終止《勞動合同》。20xx年6月10日,申請人與陳榮波就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含代通知金)、加班費等內容達成《協議書》、《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5月31日加班明細》,陳榮波同時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名確認。以上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是:1、從20xx年5月31日起,申請人和陳榮波解除勞動合同。2、申請人向陳榮波支付1.5個月工資即人民幣3375元作爲經濟補償(含代通知金)。3、扣除申請人每月已支付的36個小時的加班工資,陳榮波在申請人工作期間的加班時間折算爲1262個標準工作時間,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底薪(即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839元)計算,陳榮波未領取的加班工資爲6354元。4、本協議簽字後,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務關係以及經濟責任。

隨後,雙方實際履行了和解協議,申請人按照和解協議的要求向陳榮波如數支付了加班費、經濟補償(含待通知金)等總金額9729元,陳榮波領取了以上款項。

從本質上講,以上和解協議是民事法律行爲,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爲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民法通則》、《合同法》均規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非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認定爲無效、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申請人和陳榮波就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含代通知金)、加班費等內容經協商一致達成了和解協議,雙方均已簽字蓋章,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陳榮波也不具有受到脅迫、主觀上存在重大誤解等情形,和解協議的簽訂未違反平等、自願、合法原則,其內容也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所規定的無效、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法定情形。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因此,在發生勞動爭議時,申請人和陳榮波就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含代通知金)、加班費等內容經過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以及雙方實際履行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是合法有效的。

二、仲裁裁決沒有依法審查和確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未經當事人申請變更和解協議所達成的經濟補償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額,違反了法律規定

在本案勞動仲裁中,申請人提交的《勞動爭議答辯狀》已經請求仲裁庭審查並確認申請人和陳榮波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而對方當事人陳榮波在20xx年6月16日所提交的《勞動爭議申訴書》以及本案的仲裁庭審中並沒有要求仲裁庭變更或者撤銷該和解協議。而在此情形下,仲裁庭沒有依法審查和確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將經濟補償(含代通知金)金額由和解協議的3375元變更爲4959元,裁決申請人還須支付陳榮波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差額1584元。《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爲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時,《合同法》第54條、第55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並且強調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既然申請人和陳榮波所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申請人已經請求仲裁庭審查確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陳榮波也沒有請求仲裁庭變更或者撤銷該和解協議,仲裁庭又何必違法擅自變更和解協議中有關經濟補償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額?因此,仲裁裁決沒有依法審查和確認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未經當事人申請變更和解協議所達成的經濟補償金(含代通知金)的金額,違反了法律規定。

三、仲裁裁決違反了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和解解決勞動糾紛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於培養誠實信用、信守合同的社會風氣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均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透過自行和解解決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總則的第4條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誠實信用是民法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如前所述,申請人與陳榮波就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含代通知金)、加班費等事宜達成了和解協議,申請人按照和解協議向陳榮波支付了經濟補償、加班費等9729元金額,陳榮波已經領取以上款項,雙方實際履行了和解協議,在陳榮波人已經依法處分了自己的民事權利的情形下,陳榮波卻置客觀事實於不顧,無端反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權和司法資源,提起無理的勞動仲裁,而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萬江分庭所作出的東勞仲萬分庭案字[20xx]85號仲裁裁決書的第二項仲裁裁決違反了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和解解決勞動糾紛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於培養誠實信用、信守合同的社會風氣,使用人單位對今後透過自行和解與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合法做法望而卻步!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本站

  20**年**月**日

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三)

申 請 人: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址:上海市XX區XX路XXXX號XX層、XX層、XX層、XX層 單位代表人:張XX 總經理

被 申 請 人:劉XX 男 19XX年XX月X日出生 漢族

住 址:上海市XX區XX支路XXX弄X號XXX室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浦勞人仲(201X)辦字第XXXX號仲裁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 上海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事實

認定錯誤。

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嚴重違紀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合理有據,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仲裁裁決中認定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實屬事實認定錯誤。

被申請人在工作期間不但違反公司考勤規定無故曠班,而且還在工作期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兼職工作,屬於嚴重違紀行爲,故申請人依據工作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與被申請人解除了勞動合同。申請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包括:“員工手冊及簽收單”、“考勤記錄”、“請假單”、“改變考勤方式的通知郵件”、“同類型員工簽到記錄”、“錄像資料”等證據材料。

根據被申請人的考勤記錄和請假單來看,兩者所展現的事實是相左的,被申請人有僞造考勤記錄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記錄,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請假單,被申請人在請假期間還能夠提供考勤記錄,這兩者顯然是矛盾的。被申請人提供的“考勤記錄”這一證據材料不具有真實性。

其次,關於改變考勤方式的通知郵件系申請人羣發給其員工的工作郵件,其他員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簽到方式進行了正常的簽到出勤,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同類型員工簽到記錄,被申請人卻否認郵件和簽到記錄的真實性,顯然是無理的狡辯,是爲了逃避相關證據對其造成的不利後果。

再次,仲裁委員會認爲申請人對於提供的“錄像資料”無法證明該錄像未經剪輯增減,因而認定無法作爲定案依據,是嚴重的認定錯誤。在仲裁爭議中,申請人作爲用人單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證據,已經完成了舉證的責任承擔,被申請人則應承擔餘下的舉證責任,對於該錄像資料真實性的鑑定申請應由被申

請人提出。

仲裁委員會對於爭議事實的認定是武斷、不正確的,在申請人提交的諸多證據和被申請人一方存在的諸多疑點面前,沒有進行認真細緻的調查而對爭議事實做出了錯誤的認定,實屬對申請人權利的損害。

二、 上海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在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階段,雙方當事人應當積極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相關事實。雖然在勞動爭議中舉證責任分配實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階段,申請人已就相關爭議事實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證據,其中包括“改變考勤方式的通知郵件”、“同類型員工簽到記錄”、“錄像資料”等。被申請人雖然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真實性表示質疑卻始終未提供相反之證據證明其主張,僅僅是單方面表示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予認可,如果其否認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當庭提出對證據進行鑑定的申請,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並不是免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只是將舉證的順序進行倒置。申請對相關證據的鑑定屬於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其消極地怠於承擔舉證責任,理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仲裁委員會對於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也僅表示無法確認內容的真實性,但仲裁委員會並沒有否認也沒有權力否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也沒有建議被申請人申請對證據進行鑑定,更沒有要求被申請人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徑直決定將申請人提交的電子郵件、同類型員工簽到記錄和錄像資料不作爲定案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導致了嚴重的程序不公正,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申請人認爲, 浦勞人仲(201X)辦字第XXXX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