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海安縣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

學問君 人氣:3.27W

《海安縣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於2016年9月18日公佈,詳情如何,敬請繼續關注!

海安縣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海安縣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人社〔2016〕117號

局屬各科室單位、各鎮人社所、各有關單位:

爲完善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提高我縣職工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10〕10號)檔案精神,現將《海安縣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暫行。

  2016年9月18日

海安縣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自費負擔,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職工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15〕4號)、《市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10〕10號)和《縣政府關於印發海安縣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海政規〔2016〕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保險,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發生的自費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由自費補充保險資金予以支付。

第三條 所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按本辦法參加自費補充保險。

第四條 自費補充保險資金實行個人繳費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助相結合的.辦法籌集。籌資標準暫定爲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參保人員(含退休、退職人員,下同)個人繳納60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歷年結餘補助60元。

第五條 應由個人繳納的自費補充保險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年初自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個人醫療帳戶中一次性全額扣繳。

第六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之外、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自費補充保險支付範圍之內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由自費補充保險資金支付50%。在一個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支付給參保人員的自費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爲10萬元。

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支付待遇的具體範圍、標準等,按南通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自費補充保險實行“即醫即報”,參保人員在南通市範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費住院醫療費用,出院時直接由社會保障卡劃卡結算。參保人員經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到外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費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到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覈報支手續。

第八條 新參加我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續保的人員,自次年1月1日起參加自費補充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員年中因停保、退保或其它原因停止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停止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的,自費補充保險待遇同步停止,年初繳納的自費補充保險費不予退還;當年又續保的,自費補充保險待遇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步恢復享受。

第九條 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等具體工作。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進一步完善醫療費用監控機制,將定點醫療機構及醫師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等醫療行爲納入醫療保險的管理範圍。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將所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外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險資訊系統並及時上傳,確保參保人員及時享受自費補充保險待遇。因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外的醫療費用未記入或未及時上傳而造成參保人員不能享受自費補充保險待遇的,定點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後果。

第十二條 1-6級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全額代繳參保費用,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自費補充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醫保經辦機構應積極配合,及時與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制定經辦管理流程,商業保險公司可提取一定的承辦服務費,提升自費補充保險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 職工基本醫療自費補充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當年基金出現結餘時轉入下年,當年基金出現赤字時由商業保險公司和基金共同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