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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將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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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近日下發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相關資訊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將實行

參保範圍擴大

在校學生等居民

納入覆蓋範圍

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後,原有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從三項醫療保障制度變爲兩項制度。因此《辦法》規定,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範圍,應當是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以外的所有城鄉居民,包括在校學生。

考慮到原新農合參合對象的特殊性,無廣西戶籍人員和非統籌地區戶籍人員,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醫保,由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統籌基金提高

最高支付限額

比原新農合大幅提高

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參保年度內,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爲每年1月1日前統計部門最新公佈的上年度廣西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例如,按2015年廣西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農民人均純收入9467元計算,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26416元的6倍”計算),比原來新農合最高支付限額(以“9467元的6倍”計算)高出許多。

而對於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辦法》明確,“在校學生在本學校校園內或學校組織的活動中以及上下學途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年度內發生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療的,按住院規定比例支付”。參保人員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醫保待遇更好

生育醫療費報銷

定額額度大幅提高

原城鎮居民醫保醫療服務項目,比新農合多且寬,按“目錄就寬不就窄”的原則,《辦法》規定城鄉居民醫保支付範圍,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統一執行,超出目錄範圍不予支付。整合後的門診特殊慢性病種類,也比以往兩種制度有所增加。

在生育醫療待遇上,《辦法》明確“參保人員符合國家、自治區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在門診發生相關生育的醫療費按門診醫療統籌規定支付;在住院發生生育、產科併發症等的醫療費按住院規定比例報銷”。相比以往,生育醫療待遇實行定額報銷額度將有大幅提高。

此外,爲解決部分參保人員因病在門診搶救產生高額醫療費增加個人負擔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參保人員因病在三、二、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急診留觀、不轉入住院治療,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每次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爲300元、200元、100元,從符合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其餘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按住院規定執行。

就醫管理規範

按規定建立家庭病牀

在家治病也可享醫保

《辦法》對建立門診醫療統籌還進行了具體規定,參保人員應當選擇一家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作爲定點門診醫療服務機構;參保人員在本人非選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統籌支付。

《辦法》明確,“門診醫療統籌,不建立家庭帳戶或個人帳戶”。原新農合參保人員的家庭帳戶有結餘的,可以繼續使用。

除了定點醫療制度,爲引導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降低醫療成本,《辦法》劃分了在不同等級定點醫療機構報銷的比例——

門診特殊慢性病基本醫保醫療費,在一級及以下等級的定點醫療機構報銷,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在二級、市三級和自治區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報銷比例分別爲70%、55%、50%。

住院治療基本醫保醫療費,在一級及以下等級的定點醫療機構報銷,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在二級、市三級和自治區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報銷比例分別爲75%、60%、55%。

《辦法》還統一制定了家庭病牀管理制度。這意味着,符合條件按規定建立家庭病牀的參保人員,在家中治病也可享受醫保待遇。《辦法》規定,一次建牀週期不超過90天,一個參保年度內,原則上最多建牀3次,每一結算年度累計不超過180天。

相關問題解答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是多少?

2016年,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均繳費540元,其中個人繳費120元,各級政府補助420元。根據相關規定,2017年,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爲150元。

●參保人員門診有哪些醫療待遇?

門診統籌按每人每年不高於50元籌集,從當年籌集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總額中提取。參保人員在本人選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一般診療費由門診統籌支付8.5元/人次,個人負擔1.5元/人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符合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鄉鎮(社區)級單次(或每日)門診費用不高於60元、村級單次門診費用不高於30元的,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由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分別報銷65%、75%。門診醫療統籌年度限額支付200元/人(含一般診療費),超過年度限額支付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年度限額支付適時調整。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有哪些醫保待遇?

參保年度內,參保人員因病在三、二、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爲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爲300元、200元、100元,從符合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

參保人員在一級及以下、二級、市三級、自治區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分別支付90%、75%、60%、55%;其中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丙類醫藥的,分別先由個人自付15%、30%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的,在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報銷比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