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建築企業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問答

學問君 人氣:2.88W

爲了保障因從事建築施工而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我市全面啓動建築企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這一惠民行動之際,本報記者採訪了常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許可辦公室主任楊正傑,請他爲建築企業務工人員釋疑解惑。

建築企業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問答

記者:什麼是工傷保險?

楊正傑: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記者:建築業職工必須要參加工傷保險嗎?

楊正傑:建築企業爲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建築企業遵守《建築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爲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是解決目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的必要舉措。因此,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之前,必須爲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記者:建築業工傷保險的參保範圍和對象是什麼?

楊正傑: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拆除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爲建築施工企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含施工現場所有作業人員,統稱“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記者:建築業以什麼形式參加工傷保險?

楊正傑: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設項目使用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記者: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如何繳費?

楊正傑: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爲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工程項目爲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5‰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記者:按工程項目參保的,如何辦理參保登記?

楊正傑:這個問題分三個方面內容。一、建築施工企業工傷保險由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統一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二、建設單位要在工程項目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爲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繳納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三、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時,應向經辦機構提交《建築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標標書》或協議文字)、《營業執照》和其他覈准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代表及項目負責人身份證明(或居民身份證、護照)。

記者: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個人需要繳費嗎?

楊正傑: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記者: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項是什麼?

楊正傑:這個問題有三個方面需要重視。一是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工程項目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按照下列辦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一方面,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職工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其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材料)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市、縣(區)人社部門備案,並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另一方面,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職工屬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其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二是工傷醫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嚴重需轉往上級醫院治療的,須報經辦機構同意。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三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記者:職工發生事故傷害被認定爲工傷的享有哪些待遇?

楊正傑:這個問題較爲複雜,建築企業務工人員要深刻領會。

首先,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其次,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再次,五級至六級傷殘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因工死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記者:工傷治療期間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護理費用?

楊正傑: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拓展閱讀:

工傷保險也是“社保”的組成部分,這一點或許很多人都知道。但是一些進城務工人員對這方面的知識非常缺乏,有的甚至是完全不知情,爲了切實維護進城務工人員的權益,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員走進建築工地,宣傳工傷保險政策。

工人們認爲值得一學,也願意學習的,正是人社局工作人員送上門來的工傷預防知識。

這種備受工人歡迎的保險,就是郴州市目前在建築行業啓動的“同舟計劃”工傷保險。它不僅能讓工人們安心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業與工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由於建築行業風險較高,建築工人流動性較大,參保方式也有所不同,可以按建築項目參保,由總承包單位以工程項目爲名辦理參保手續。繳費金額則按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分段計算。

打個比方,某建築項目工程總造價爲5000萬元,工傷保險繳費金額則按千分之三計算,爲15萬。而如果項目建設期間,有人因工受傷致殘,最低十級傷殘的,也可以領取7個月的工資作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則可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