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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繳納工傷保險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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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近日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針對當前建築業職工工傷維權中的突出問題,明確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大力擴展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

建築工人繳納工傷保險好處

《意見》提出: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項目參保;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而建築工人繳納工傷保險有什麼好處呢?

工傷保險在建築、煤礦等高危作業中的保障作用不言而喻。然而一些行業負責人爲了眼前利益,或者懷着僥倖心理,不給自己的員工參加保險,結果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我是某化工廠於2014年發生了一起傷亡事故。由於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該廠在與死者家屬協商賠付時引起了許多糾紛,最後企業不得不賠償7萬餘元。自那以後,該廠負責人多次諮詢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後來主動爲該企業28名員工交納了工傷保險費。

“只要是新進的農民工,當天就要去給其參加工傷保險。沒參保前,發生工傷事故都不知道如何應付,光賠付都大傷腦筋,這都是以前得來的教訓。現在每年只需爲工人交納少許費用,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就有工傷保險來爲我們‘撐腰’,大大減輕了我們的負擔。我公司的所有員工都參加了工傷保險,保險率達100%。”我市某建材公司經理也同化工廠負責人一樣,在有過無保障的教訓後,自覺爲所有員工買了工傷保險。

另一建築公司經理也對參加工傷保險持支援態度:“建築工地發生意外的頻率比較高,而傷亡賠付沒有很具體的標準,因此糾紛不斷,工人們覺得受了委屈,公司這邊也很頭疼。參加工傷保險後,這方面的糾紛少了很多。對農民工來說,關注的首先是工資發放,其次就是工傷處理,參加工傷保險對企業、對農民工都是好事。”

這家建築公司經理之所以認識上如此到位,原因是他對參加工傷保險的好處深有體會。去年7月,他的公司一位農民工在某小區建築工地拆房過程中不慎從房屋上跌落下來,筋骨、胸骨骨拆,住院116天,花去醫藥費35860元。公司依《工傷保險條例》上報勞動保障部門,被認定爲工傷,獲工傷保險賠償33380元。這樣一來,既維護了農民工的權益,也分散了用工單位的工傷風險,在參與施工的農民工中引起不小的反響。

我市工傷保險工作自1998年開展以來,累計參保人數達39500餘人,參保戶達462戶。其中,參保農民工將近17000人。徵繳基金2680萬元,支付工傷待遇1500萬元,惠及工傷職工1800多人,初步建立了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體系,偉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撐起了遮風避險的“平安傘”。

但是,雖然現在很多企業尤其是高危行業已經認識到了參保的必要性,但這些高危企業的'農民工參保率仍然較低,多數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得不到保障,工傷待遇落實問題亟待解決,需要進一步加大社保稽查執法力度,督促應保單位參保,進一步規範用工制度

建築工人工傷保險最新消息:未繳納工傷保險不予發施工許可證

今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昨日,人力社保部會同住建部等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大力擴展建築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或按用人單位參保或按項目參保。

 發放施工許可證須有工傷保險證明

意見要求,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尤其是對農民工,要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同時,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爲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人社部副部長鬍曉義說,建築業目前從業人員近4500萬人,其中3600萬人是農民工。建築業工傷風險高,工傷保險待遇落實難的問題突出,工傷維權已成爲該領域從業人員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之一。

據悉,本市多年來一直要求對建築工人繳納“五險一金”,其中就包括工傷保險。

保險繳納基數爲工資總額

對於工傷保險費的計繳方式,意見明確按用人單位參保的,應以工資總額爲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爲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爲計發基數。

同時,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爲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工傷保險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見還指出,對認定爲工傷的建築業職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