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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建築業工傷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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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建築業工傷保險政策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社保網爲大家準備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濟南建築業工傷保險政策

濟南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鄉建設局(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高新區社會保障局、建設局、投資服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各建設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

爲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總工會《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14〕103號檔案明確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15號)檔案精神,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當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二、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以項目工程總造價爲基數,按照2‰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在建工程項目,應當以剩餘的項目工程總造價按上述繳費比例繳費。

建設項目追加總造價的,應當按照追加額補繳工傷保險費。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各建築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適當調整費率,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爲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

四、建設單位應當與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工傷保險費代繳協議,爲參與建設項目的職工統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建設單位將專業工程直接發包的,應當與專業工程分包單位簽訂工傷保險費代繳協議,爲參與建設項目的職工統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五、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項目的中標通知書、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社會保險登記證,在工程開工前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建設單位足額繳費後,可即時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六、建設單位在有管轄權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作爲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不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規定限額以下不需要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建設單位也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七、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用工時間短的可以簽訂適用建築業特點的簡易勞動合同(示範文字見附件1)。

八、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建設項目的職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爲加強職工的動態實名管理,推行勞動用工資訊網上備案制度。勞動用工備案資訊作爲職工發生工傷後,確認勞動關係和參保情況的重要依據。

九、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對項目施工期內職工,透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用工網上系統,即時申報參保人員資訊及參保人員增減變動情況,辦理網上備案手續(登陸“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入“勞動用工備案”模組辦理)。因未辦理備案,導致職工發生工傷時無參保資訊的,視爲未參保,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因緊急臨時增加或調用人員等特殊情況未能即時申報人員發生工傷的,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起48小時內透過勞動用工網上系統補辦網上備案手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後,按參保職工處理。

十、建設單位參保後,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持批准檔案或有效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十一、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參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延長的,建設單位於原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未辦理順延手續,超出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發生工傷的,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十二、建設單位在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後,應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見附件2),製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並安排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的培訓,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增強其維權意識。

十三、職工發生工傷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書面、電話或網絡等形式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積極救治受傷害職工,保護事故現場,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取證。

十四、職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內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各項待遇;職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參保的工程項目工地上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十五、被認定爲工傷的建築業職工,在覈定工傷待遇時,對難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本人工資作爲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受傷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計發基數。

十六、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領取工傷定期待遇的1-4級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的限制,由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待遇。

傷殘5-10級的工傷職工在建設項目完成後與建築施工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覈定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政策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並與其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十七、爲進一步化解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用工風險,鼓勵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爲職工辦理補充工傷保險。

十八、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對轄區內建設項目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監察,對未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令其限期參保,依法進行查處。

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且辦理補充工傷保險的,在相關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十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鄉建設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總工會應當形成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建築業參保情況聯合督查,齊抓共管,全面推進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築職工合法權益。

二十、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本檔案規定執行。

二十一、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濟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濟南市總工會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