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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廣州建築業工傷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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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廣州建築業工傷保險個人要繳費嗎?如何參保?

2016廣州建築業工傷保險規定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總工會關於印發廣州市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5〕7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市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社會保險法》及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總工會 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15〕5號)規定和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加強建築行業職工因工受傷及職業病保障的重要舉措。

一、《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業企業和職工範圍是指在本市工商註冊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建設項目的施工企業及其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

(二)參保方式。建築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如下兩種方式:一是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方式參保;二是對流動性大的職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

(三)參保責任主體及參保辦法。按建設項目方式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的參保繳費手續;建設單位將項目專業工程依法發包給專業施工單位實施的,由該專業施工單位負責辦理該專業工程的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施工承包單位應當以“施工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作爲參保單位。地稅部門審覈參保單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以及金額等建築施工合同基本資訊後,按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並出具《稅收通用繳款書》作爲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對按規定不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以及已開始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一次性繳納該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費。

(四)勞動用工管理。施工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與其全部建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關係進行規範管理,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係及其變化情況檔案,作爲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憑據之一。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資訊資料,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從而爲便捷快速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提供條件。

(五)核發施工許可證規定。建設單位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作爲核發施工許可證需具備的必要措施規定執行。

(六)繳費標準。施工承包單位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爲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根據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適當調整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

(七)保險費的資金渠道。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爲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承包單位向地稅部門一次性繳納本項目工傷保險費。

對於已開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獲得批覆的建設項目,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概算單列的社保費專項中列支,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

(八)浮動費率。根據施工承包單位承建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施工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綜合情況,對同一施工承包單位承建的本市新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實施浮動管理。具體浮動標準及做法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14〕30號)的.相應規定執行。

(九)保險對象及期限。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繳費後,保險對象涵蓋該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建築職工(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職工,但不涵蓋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

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從施工許可證發證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並進一步規定具體的辦理程序,應由施工承包單位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備案和確認。

(十)保險待遇。按建設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十一)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將項目施工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使用的建築職工發生工傷時,由發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以解決實踐中的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工傷後、包工頭逃匿而其工傷待遇無法落實的突出問題。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建築行業職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切實解決施工人員最迫切的保障需求。建設項目施工單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應當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方式參加本市工傷保險。並明確規定,建築行業職工可先行參加工傷保險,切實解決廣大施工人員最迫切的工傷保障需求。

(二)保險費率低、易計算,職工個人不繳費。針對建築行業人員流動頻繁,工資變化幅度大的特點,《實施辦法》規定:建築業職工按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施工承包單位在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地稅部門一次性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三)對參保費的資金來源作出了明確規定。爲確保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需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實施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作爲不可競爭費用,不參與競標,並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劃撥給施工承包單位,確保工傷保險費資金落實到位。

(四)保險範圍覆蓋建築項目的全部施工人員,並享受與其他參保人員同等的保險待遇水平。施工承包單位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繳費後,保險對象涵蓋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職工(但不涵蓋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爲切實保障流動性大、特別是外來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作出了公平、合理、科學的制度安排。

按建設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了有力的強制參保約束機制。爲確保《實施辦法》貫徹落實到位,有效發揮政策的保障效率,《實施辦法》要求: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須按國家及省的規定,提供建設項目參保證明(由地稅部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作爲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從源頭上確保新開工的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六)建立了清晰的工傷保險責任制。針對現實普遍存在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導致工傷賠償落實難的問題,《實施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施工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包工頭),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建築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該組織或自然人(包工頭)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進一步規範了建築行業用工管理。針對建築工地勞務用工管理不規範、導致工傷認定舉證難的問題,《實施辦法》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關係進行規範管理,建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關係及其變化情況檔案,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資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