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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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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建築工都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寧波市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細則

下月起,寧波建築工地的所有打工者都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了。從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瞭解到,我市新出臺的建築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規定,從10月1日起各建築施工企業要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建築工個人不用繳費。

建築工工傷保險個人不用繳費

《寧波市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最近出臺,這對建築工來說意味着參加工傷保險有了政策依據。

此前,有些建築施工企業的建設項目施工週期短,施工作業人員流動性大,難以覈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特別是工地上的建築工很少有工傷保險。新出臺的`辦法以建築工從事的建築項目爲依據,對施工企業進行工傷保險費的徵收,個人不需要繳費。

建築工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根據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將建築施工企業的繳費費率分爲三檔:第一檔,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爲5000萬元(包括本數)以下的,按1.2%。計算;第二檔,工程總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包括本數)的,按1.1%。計算;第三檔,工程總造價超過1億元,按0.9%。計算。

保險有效期從開工日到竣工合格日

該辦法規定,此次工傷險的參保範圍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企業(包括外地進甬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建的建設項目。

參保對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建築施工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並在項目建設中從事各類工作的從業人員(不包括已參加各類社保人員)。

建築施工企業需要以建設項目爲單位,爲工程期間參與項目建設的所有從業人員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和一般的工傷險有效期不同的是,建築項目的工傷保險有效期限與建設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也就是從工程開工建設之日到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建設項目工程工期結束的時候,工傷保險關係自行終止。

工傷保險待遇以平均工資爲基數

參保的建築工,如果發生工傷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相應的待遇以職工工傷發生時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計發基數。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後,參保關係自行終止。

如果參保人員,在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後仍需治療的,繼續由勞動關係所在建築施工企業和工傷保險基金分別支付工資福利待遇和醫療費用,直到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爲止。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後,終止工傷保險參保關係,由勞動關係所在建築施工企業和工傷保險基金分別一次性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該辦法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及時按規定給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不能參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誠信企業評比。人社部門也將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給予相應處理。

建築施工人員如果發現企業未給參加工傷保險,可以撥打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熱線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