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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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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公司員工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險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保險公司員工管理制度1

時間:每週一到週六 8:30

地點:二樓大職場

參會人員:支公司在職全體營銷人員

爲營造和諧穩定、積極向上的支公司氛圍,共同維護職場環境秩序,瞭解合衆人壽的動態,提高展業技能,在公平、公開、公正的前提下,做如下約定:

一、業務員:15公里以外的,一個月最少出勤12天,15公里以內的,一個月最少出勤20天(後附名單);主管:一個月最少出勤20天;

二、按時參加生命人壽及肥城支公司組織的各項會議及培訓,並全程參加。如有特殊情況,如婚喪嫁娶,需提前請假,實行三級請假制度,請假一律使用請假條,(業務員需各自所屬營銷經理,分區經理,總監簽字,營銷經理需各自所屬分區經理,總監,朱總簽字後,送至內勤張謙處,方視爲有效,口頭請假一律無效);病假需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三、凡是參加早會、公司組織的培訓、會議,會議室內必須着職業裝;

四、扣款額制按如下標準進行:

1、按照上述約定,凡出勤不足者,業務員/營銷經理/分區經理/總監每次扣款20/30/50/100元/人/次;

2、會議遲到及早退:業務員/營銷經理/分區經理/總監每次扣款5/10/20/50/元/人/次;

3、公司組織的重要的培訓、會議無故不參加者,業務員/營銷經理/

分區經理/總監每次扣款40/100/200/300元/人/次;

4、所有會議、培訓不按要求着職業裝,每人每次5元;

5、會議、培訓期間電話鈴聲響起、接聽電話、收發資訊、來回走動5元/人/次;

6、中支或分公司組織的培訓、會議,按照中支或分公司培訓、會議通知要求嚴格執行;

7、扣款將秉承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用於本支公司的增員、培訓、激勵活動、職場佈置、全勤獎等項目開支,扣款明細將於下月初張貼於本支公司職場顯著位置以供監督,扣款直接在工資中扣除。

保險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爲,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國際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因向公司提供服務而從公司獲得的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性報酬。

本指引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包括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獨立監事及工作顧問等。

本指引所稱董事是指在保險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不包括職工監事,高管人員僅限於總公司高管人員。

本指引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範圍由公司確定,至少包括但不限於總公司直接從事銷售業務或投資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國有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爲導向,制定科學的績效考覈機制和合理的薪酬基準。

(二)規範嚴謹。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規範的薪酬管理程序,確保薪酬管理過程合規、嚴謹。

(三)穩健有效。保險公司薪酬體系應當既能有效激勵工作人員,又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相銜接,有利於防範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

(四)公平適當。保險公司薪酬政策應當平衡股東、管理層、員工、被保險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符合我國國情和保險業發展實際。

第二章 薪酬結構

第五條 本指引所指的保險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績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

(四)中長期激勵。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範的程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

第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覈結果確定。

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於基本薪酬。

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應當只適用於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條 保險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受前兩款限制。

第九條 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定限制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

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分期考覈情況,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餘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考覈結果支付。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根據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對延期支付制度進行調整。

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應當包括適用人員範圍、條件、期限、比例、風險及損失情形、程序、停發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於50%。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於三年。支付期限爲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績效考覈結果確定當年支付,延期部分於考覈結果確定的下兩個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過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則。

第十四條 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第四章 績效考覈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指標科學完備、流程清晰規範、結果與實際薪酬密切關聯的績效考覈機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公司總體績效考覈指標和每一工作崗位的考覈指標。總體業績指標應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業務單位、管理部門和崗位。

崗位考覈指標應當明確、清晰,充分體現該崗位的業績貢獻和風險合規要求,並儘可能量化,便於比對和評價,同時與業務單位和公司總體績效相掛鉤。

績效考覈指標應當符合崗位特點,不與崗位職責相沖突。績效考覈過程中,風險合規指標既可以作爲構成性指標,也可以作爲調節性指標,但應當保證與績效考覈結果顯著相關。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績效考覈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和風險合規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的選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戰略。風險合規指標應當重點反映以下風險:

(一)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風險指標;

(三)內控風險指標;

(四)合規風險指標;

(五)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六)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七)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風險指標的構成參照中國保監會有關分類監管的規定確定。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風險合規指標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有關監管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規範的考覈流程,按照“層層負責、逐級考評”的原則明確考覈人、考覈對象及考覈程序,合理確定考覈方式。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

分類監管確定爲C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於上年度水平。

分類監管確定爲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於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於平均值。連續被確定爲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逐年下浮,直至與公司部門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相當。但該公司新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前兩個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條款限制。

分類監管被確定爲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區分以下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二)關鍵崗位人員;

(三)其他崗位人員;

(四)不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和常任顧問的工作報酬或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職責時,應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獨立發表意見,避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

董事會應當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內容進行審覈: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勵方案和年度薪酬預算總額;

(三)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個人績效考覈指標及權重、考覈結果和薪酬發放情況;

(四)按照監管規定提交的薪酬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發揮薪酬委員會的輔助決策作用。薪酬委員會應當對董事會議案進行充分研究和討論,向董事會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

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及關聯性徵求其他相關專業委員會意見。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會相關決議。

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等部門負責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併爲董事會及其薪酬委員會工作提供支援。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風險、合規管理和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關的績效考覈指標和績效目標提出意見,促進保險公司薪酬與風險相掛鉤。

前款所列部門工作人員的薪酬應當與其所監控業務領域的合規和風險狀況關聯,但相對獨立於該領域的財務績效。其薪酬水平應當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能夠吸引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或者在績效考覈中弄虛作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對違規發放的薪酬應當予以扣回。

第六章 薪酬監管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實施監管,不直接干預薪酬水平。監管內容重點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備性、規範性及其執行情況;

(二)績效考覈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設定對公司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對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自我評價,撰寫薪酬管理報告,按照規定的審覈程序和時限提交中國保監會。薪酬管理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備、規範;

(二)公司總體績效考覈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公司戰略,崗位績效考覈指標是否能夠充分並準確反映崗位貢獻和風險合規狀況;

(三)績效考覈過程和結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於激勵工作人員和樹立以績效和風險爲導向的企業文化;

(四)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與公司績效、業務質量以及業務結構是否匹配,是否對風險具有較強的敏感性,是否會激勵過度冒險行爲或導致風險損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當或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行爲;

(六)其他對公司戰略或風險有重要影響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要求提交書面說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司作爲重大事項公開披露等措施進行處理:

(一)中途改變績效考覈指標或績效目標,致使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實際薪酬總額高於原指標考覈結果的;

(二)薪酬水平與公司風險狀況嚴重不匹配或顯著高於市場同等規模和業績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爲不符合監管規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評與公司實際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導致風險,需要進行風險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組織進行監管評價。

監管評價可以委託獨立的'中介機構協助進行,保險公司應當配合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未按監管規定作出說明或提交相關報告資料的;

(二)績效考覈以及報送的報告資料弄虛作假的。

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發生上述行爲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其它監管規定予以處罰。

中介機構在爲保險公司服務過程中故意提供明顯不實資訊,致使保險公司做出錯誤決策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行業內公佈該中介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接受該機構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由救助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確定:

(一)已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實施救助或參與風險處置的;

(二)被中國保監會依法接管的;

(三)申請破產或被關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保險公司員工管理制度3

一、晨會內容

1、參加人員:全體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正式、試用業務員)

2、晨會時間:每個工作日上午9點開始

3、晨會地點:會議室

4、晨會主持:全體員工輪流主持

5、晨會內容流程:

①晨操〈大堂或自己座位旁〉結束後入會議室

②主持人問好、報日期、考勤、唱公司司歌

③資訊動態三則:公司政令宣導及當天有關金融、保險新聞或國內外大事新聞提要等

④專題時間:通報業務進度、喜訊報到、心得分享、專題報告或輕鬆小品(由主持人安排內容與主講)

⑤業務聯繫:各管理部門和各營業部經理級彙報業務聯繫

⑥歡呼結束

二、晨會要求:

1、晨會期間要求精神飽滿,並嚴格按照公司禮儀規定着裝,既男士着淺色、淨色襯衫;深色西裝;系領帶。女士身着職業套裝;

2、晨會期間嚴禁交頭接耳及製造其它噪音;

3、晨會期間須關閉手機或把手機置於靜音狀態;

三、晨會考勤及處罰措施

1、一般員工每月請假次數不得超過4次,每週不超過2次,超過次數者按遲到論處;

2、員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晨會,無正當理由遲到或不到者將每次分別扣罰30元;

3、一般員工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晨會的需提前請假,經部門經理批准同意後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

4、試用員工(包括試用業務員)在試用期間有10次以上晨會無故遲到或不到,不予轉正;

5、辦公室負責晨會總考勤,並將考勤情況公佈在會議室。

保險公司員工管理制度4

車商渠道是車險的重要戰略渠道,車商渠道的發展,事關公司經營的成敗。爲推進車商業務快速、健康發展,公司決定在全系統進一步深化車商渠道的改革,現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公司進一步深化車商渠道改革指導意見,具體要求如下:

一、堅定推進車商業務的統管專營

堅決實行車商業務的統一管理、專屬經營,堅定不移地推進車商業務公司化,使車商渠道成爲司控渠道。

(一)切實加強對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實行對車商業務的統管,統管組織統一規劃、部署、協調車商業務的開展:一是在分公司層面,設立車商部,負責分公司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層面,設定車商渠道銷售總監,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車險、理賠工作的班子成員擔任,領導、協調全轄車商業務的開展;符合條件的,設定車商管理部門,負責中支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達不到設定車商管理部門條件的,由業務管理部或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中支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市區必須設定車商專屬團隊,負責市區車商業務的拓展和發展。三是在支公司層面,由支公司領導班子負責支公司轄內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

(二)對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區的車商業務實行專營。對中心支公司轄區的非縣域車商業務(包括C2業務和有送修需求的C3業務,有業務的綜合修理廠業務)實行專營。各中心支公司設立直屬的車商團隊,非縣域車商業務由直屬的車商團隊專營。特殊情況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設直屬的車商團隊,非縣域車商業務交由非縣域的一個支公司專營。以往車商業務未實現專營的中心支公司,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專營。在推進集中管理過程中,鼓勵業務高度集中化,鼓勵一步到位,非縣域全部車商業務集中到專營團隊來拓展和維護,嚴禁其他團隊開展非縣域車商業務。中心支公司應採取激勵、督促辦法,將非專營合作網點儘快逐步歸集到專營團隊來維護;但對總對總、分對分合作的車商,其合作網點必須立即全部歸集到專營團隊來維護。

城區直屬的車商團隊負責非縣區業務的拓展和維護,費用投放和送修規則須有中支公司總經理室參與進行談判、攻關和最終確定,送修規則須有車商銷售總監召開車商、理賠聯席會議商定並逐月留存會議記錄和確定原則。

(三)對支公司區域車商業務實行專營。車商業務是支公司車險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各支公司要積極應對車商業務向縣域下沉的大趨勢,有組織地搶佔縣域車商業務的這一重要市場。所有支公司均需設立車商業務團隊,對車商業務實行專營,如暫達不到設立實體團隊的條件,必須設立潛力團隊。車商業務團隊的設立辦法,按銷售基本法要求執行。

二、着力提高車商業務的集體拓展能力

車商渠道業務統管專營後,需要一支強有力的拓展隊伍承擔起此重任,確保統管專營有人做、做得好。

(一)選好配強統管組織及專營團隊的負責人。人才是事業的保障,要選好配強統管專營的負責人,保證車商業務統管專營取得良好效果。要以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和良好執行能力爲標準,選配好各級車商業務統管組織的負責人。要以具有較強的市場拓展能力、能正確處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關係爲標準,選配好車商業務專營團隊的負責人。

(二)聚合公司力量協同拓展車商業務。全系統上下要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協同專營團隊拓展車商業務,發揮集體優勢,形成“拳頭效應”。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分管總要將拓展車商業務作爲自身重要工作之一,積極投身到車商業務一線。車險、理賠、客戶服務等職能所在部門積極陪同展業,爲車商業務的開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援。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引導公司全體員工幫助專營團隊拓展車商業務。

三、切實提高車商渠道市場費用的使用效率

高度重視車商渠道市場費用的投放效果,堅決防範和打擊各種截留市場費用的行爲。

(一)加強銷售費用的點對點投放。爲杜絕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大力推進車商渠道市場費用點對點支付,即對我司支付的市場費用,合作車商足額開具增值稅發票,車商名稱與發票開具者名稱一致。

(二)加強市場費用投放的真實性管理。合作車商不能足額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分公司要加強市場費用投放的真實性管理,透過明晰支付去向,確保銷售費用真實、全部支付給合作車商。堅持專營業務市場費用的談判權由公司主導,嚴格遵守雙人談判原則,機構負責人、車商渠道總監或車商管理部門負責人至少有一人蔘與市場費用談判。提倡車商經營部門與市場費用支付部門分離,由財務、銷管等部門人員結算、支付車商費用。

四、大力強化對專營車商業務的送修資源支援

有效整合公司送修資源,支援車商業務的發展,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一)不斷完善送修機制。進一步明確車商條線與理賠條線的職責,完善考覈機制,促進車商條線與理賠條線密切協作。改造送修系統,使系統既流程順暢、易於操作,又能很好地滿足送修管理的需求。

(二)送修資源優先支援專營車商業務。對送修單位進行統一的梳理,根據提供保費規模情況、保費質量情況、修理價格情況等,對送修單位實施分類管理,制定送修規則,優化送修資源配置,同時,嚴禁實行一刀切的“哪裏承保回哪裏去”的簡單送修規則,必須將送修資源納入總經理室及車商渠道銷售總監管控範圍內,將有限的送修資源向專營車商業務傾斜。

五、切實提高車商渠道的續保能力

(一)提高客戶資訊真實性。將客戶資訊真實性納入對渠道管理人員、團隊長、維護專員的考覈,切實改變當前車商渠道客戶資訊真實率較低的狀況,爲提高車商渠道續保率打好基礎。

(二)完善車商渠道的續保模式。完善“禁呼+認領+兜底”的渠道續保模式。首先是根據合作車商的要求,列出禁呼車商名單,對禁呼的車商,要進行積極溝通,切實提高給我司的業務份額。其次,由續保管理員主導,對非禁呼業務由車商渠道業務人員進行認領,同時加強對認領續保率的考覈,保證認領效果。再次,對非禁呼、非認領業務進行電銷外呼兜底,發揮車電聯呼的優勢,提升車商業務的續保率。

六、不斷提升車商渠道的專業化運營水平

(一)要不斷優化車商渠道的運營機制。以完善車商渠道銷售基本法爲抓手,不斷總結車商渠道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得失,積極借鑑行業先進主體的經驗,在組織架構、團隊建設、薪酬激勵、人員管理等方面,探索科學有效的運營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車商渠道運營機制。

(二)持續開展對車商條線員工的專業培訓。透過持續不斷的努力,編寫完整的培訓教材,建立完善的培訓機制,透過多層級、全方位的培訓,不斷提升車商條線管理及經營員工的專業素質,使車商條線員工得以與公司車商渠道、與中華財險一道共同進步。

七、考覈要求

各機構嚴格按照車商渠道改革任務督辦表時限要求完成標準動作,對於月度沒有完成標準動作的機構,分公司採取全省通報批評和約談,對於連續兩個月沒有完成標準動作的,對相關責任人採取誡勉談話。

全系統各級機構,務必按照本意見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視,決策上不搞變通,部署上週密細緻,行動上堅決有力,紮紮實實深化車商渠道改革,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確保將車商渠道打造成我司具有行業競爭優勢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