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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調整城鎮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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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工作將於2014年 1月 1日啓動實施,爭取到 2015年,大病補充保險平均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 50%。基本建立起籌資機制合理、管理體制健全、執行規範的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制度

呼和浩特市調整城鎮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籌資標準按人均 35元籌集,其中城鎮參保居民原每人每年 20元的大額醫療費全部用於大病補充保險,不足部分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標準劃入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繳費。

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作爲本年度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設定在 10萬元。

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由商業保險機構代理。代理商業保險機構透過政府招標方式確定。規定代理商業保險機構的盈利率控制在 5%以內,實際賠付低於 95%賠付目標的剩餘費用全部返還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

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統籌結算管理辦法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結算管理辦法,重點在四個方面作了調整,從 2014年 1月 1日起實行。調整後提高了門診統籌報銷比例,三級醫院由 50%提高到 60%,二級以下醫院由 50%提高到 80%。

放寬了慢性病定點醫院,由原來只能在二級醫院就診放寬爲可到三級醫院就診。

取消乙類慢性病申報辦理,提高門診統籌支付限額,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類慢性病與普通門診並軌,統一按 4000元標準執行。原高於 4000元限額的乙類慢性病調整爲甲類慢性病,實行隨時申報備案。

門診統籌起付標準設定爲,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1000元。

明確和調整城鎮職工醫保

市級統籌相關政策

於 2013年 10月 28日發佈並實施的《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和調整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相關問題,具體包括六個方面:

(一)按統賬結合 8%比例繳費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後,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80%爲基數,按 6%由本人一次性繳足所餘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後享受統賬結合的醫療保險待遇;按住院統籌 4.5%比例繳費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後仍按 4.5%比例一次性繳費,享受住院統籌醫療保險待遇,不建立個人帳戶。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可按在職職工繳費標準逐年繳費,繳足所餘年限後,不再繳費。個體參保人員退休前,同時有 8%和 4.5%兩種繳費標準資訊的,最後一次繳費時的標準爲退休後繳費標準。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被徵地農民,依據 2011年市政府 1號令規定,按參保當年繳費基數的 6%或 4.5%一次性繳足 2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退休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按照參保當年繳費基數的 4.5%分三個年齡段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當年的大額醫療保險費。

(三)統籌區以外(含自治區本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可累計計算,但在我市實際參保繳費年限不少於 20年。市屬旗縣轉入市本級的參保人員,在旗縣的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 20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已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每繳費 1年可按城鎮職工繳費 2個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連續軍齡或工作年限計算爲繳費年限,其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我市參保實際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未繳足 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 1號令第十八條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

(五)調整職工醫保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參保人員在定點機構一年內首次住院:三甲醫院爲1000元,三乙醫院爲 800元,二級醫院爲500元,二級以下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爲 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標準仍執行2011年政府 1號令規定。由門診治療轉爲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標準收取。

(六)在《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的同時,廢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呼和浩特市被徵地農轉非人員醫療保險辦法 >的通知》(呼政發〔2007〕4號)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