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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調整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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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確定2015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南政辦〔2014〕154號)、《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適當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的通知》(南政辦〔2014〕155號)、《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劃撥比例的通知》(南政辦〔2014〕157號)等檔案,於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將上述檔案的主要內容簡要如下:

2015年南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調整解讀

一、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2015年度全市用人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度南平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5%(注:2014年度的繳費基數爲上年度南平市職工平均工資的90%)。

二、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

從2015年起,住院起付標準(即起付線)在原來標準上取整,將三級甲等與三級乙等醫院的標準合併爲三級醫院,將原來的第四次以上住院全部歸入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具體如下:

(一)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620元,一級醫院500元。

(二)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院700元,二級醫院520元,一級醫院400元。

(三)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院600元,二級醫院420元,一級醫院300元。

三、關於在職職工個人帳戶劃撥比例微調

鑑於與周邊地市比較我市在職職工個人帳戶劃撥比例偏高的現狀,從2015年起,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職職工個人帳戶劃撥比例作微調,其中40週歲(含40週歲)以下職工個人帳戶劃撥比例從原來的3%下調爲2.8%(調整後的比例與福州、漳州、龍巖、寧德一致,比三明略高),40週歲以上職工個人帳戶劃撥比例從原來的3.7%下調爲3.2%(調整後的比例與寧德一致,比龍巖、三明略高)。

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劃撥比例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