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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大病醫保新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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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正式啓動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4種大病可以再報銷50%。凡參加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還可享受居民大病醫保,不需要額外繳費。參保人員可以透過報銷形式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2015年上海大病醫保新政策解讀

四種大病可再報銷50%:

這四種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腎移植、惡性腫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部分精神病病種治療,所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個人自負費用,由城鎮居民大病 保險資金再報銷50%。

此外,上海市高校在校學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併也可納入居民大病保險範圍。

參保居民罹患上述大 病,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自負部分(以下簡稱“自負費用”),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由居民大病保 險資金報銷50%。其中,參保居民中已參加本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基金的`,應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餘的自負費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報 銷50%。

如何報銷:

參保居民今年1月30日後發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險範圍的自負費用,應在醫療費用收據開具之日起的6個月內,自願選擇上述商業保險機構中的一家辦 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參保居民首次申請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時選定的商業保險機構,作爲當年本人辦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的定點經辦機構;一旦選定,年度內原則上 不要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