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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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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指派專管員按規定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用工花名冊,及時反映人員增減變動情況。以下是本站社保欄目準備的贛州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歡迎參考借鑑!

贛州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

  贛州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

爲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江西省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贛人社發〔2015〕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根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切實維護建築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

二、適用範圍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所有建築業企業,均應按本實施方案爲職工(含農民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除外)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從事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專業工程建設的建築業企業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

三、目標任務

(一)2015年5月20日前,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成本縣(市、區)各類建築業企業數量、人員結構、項目分佈及類型等調查摸底情況,並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2015年1月1日後開工的建築項目應全部參加工傷保險。2014年12月31日前開工的在建項目,2015年底應有60%的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2016年底,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要達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四、參保方式

(一)建築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爲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職工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報繳費。每年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用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實施費率浮動。

(二)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工程總造價(經備案的施工發承包合同)的0.1%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建設單位在確定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或要約價時,應當考慮繳納工傷保險所需的費用;投標單位在進行投標報價時或響應要約價投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報價,一旦中標,必須在簽訂施工合同後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中標單位按本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將中標單位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足額支付給施工企業。

每年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全市建築企業工傷保險費收支、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參照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辦法提出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率浮動意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城鄉建設部門審覈後實施。

(三)建築企業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流程、工傷保險待遇申辦程序按參保地規定執行。建築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流程、工傷保險待遇申辦程序按照全市統一規定執行,詳見附件1。

五、參保管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用工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工程項目應配備勞資專管員,並建立項目從業人員作業花名冊、考勤記錄(進場和離場時間)、工資發放表等臺賬。

(二)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指派專管員按規定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用工花名冊,及時反映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1、按用人單位參保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每月按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時間報送用工花名冊,用工花名冊上載明的職工(含農民工,下同)的工傷保險關係自申報之月的次月起生效。

2、按項目參保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施工期限內,及時書面上報或透過互聯網實行網上報送用工花名冊(選擇網上申報的單位須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網上申報協議),用工花名冊上載明的職工的工傷保險關係自單位有效書面上報或網上申報的次日起生效。

3、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期限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的施工期限確定,辦理參保時已經開工的,保險開始時間設定爲辦理參保的次日;晚於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開工的,經辦機構可以根據企業提供的開工報告書上的開工時間爲準,保險終止時間可以根據原來的工期向後順延。經辦機構審覈建築施工項目工期變更情況後,應向企業出具《建築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附件3)。

4、建築施工企業因建築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工期延期的,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變更項目結束時間,並提供城鄉建設部門提供的追加工程造價證明材料,補交工傷保險費。

建築施工企業因拆遷問題、發包方過失、天氣影響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建設項目拖延的,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變更項目結束時間。

建築施工企業變更竣工時間時,應持總承包單位的“工程延期施工報告”,提前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經辦機構變更後向企業出具《建築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附件3)。

5、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總承包單位以建設項目參保的,可以向辦理參保的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總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時,應當提供:

①總承包單位申請退費的說明;

②繳費發票原件;

③《建築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原件;

④發包單位的確認材料;

⑤透過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覈的項目,還應提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確認材料;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待遇申辦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程序,以及相應的標準提出工傷申請和享受工傷待遇。

(一)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企業職工發生工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對以建築施工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待遇,工傷職工其本人工資明確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及相關規定支付相應的待遇。本人工資不明確的,按贛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爲本人工資計發相應的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部署的一件大事,關係到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安全監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積極爭取縣(市、區)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援,精心組織,共同做好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工作,確保取得明顯成效。

(二)責任分工。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1.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實施方案的落實、上報數據的彙總、宣傳培訓等事宜的總協調。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本地參保單位的人員資訊、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及傷殘人員待遇覈定等工作。

2. 各縣(市、區)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項目施工企業的分佈、類別明細、人員情況等有關數據;加強許可證管理、建築施工的勞動用工管理。對未提交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和繳費發票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督促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對不依法依規參加工傷保險、不按規定開展勞動用工管理的單位和項目進行嚴肅處理。

3.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督促、指導、檢查本級政府建築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建築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建築行業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統計和通報安全事故及傷亡人員情況。

4. 各縣(市、區)工會組織負責加強對建築企業工會的宣傳,使其瞭解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特別是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企業工會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維護和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的落實。

(三)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城鄉建設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工會組織在2015年7月底前按照人社部發〔2014〕103號、贛人社發〔2015〕11號檔案和本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要透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做好建築業參保的宣傳諮詢工作,將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作爲宣傳和培訓的重點對象。按照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專項用於建築行業的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

(四)檢查驗收。今年四季度將開展建築工人工傷維權工作情況專項督查。將對各地目標任務的落實、許可證發放執行情況、動態實名制落實情況、經辦管理服務效率和質量等情況不定期進行督查和通報。各地要科學籌劃,精心準備,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進度安排穩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