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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島市建築業參加2017工傷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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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下發的《關於青島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號)檔案,對青島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細則吧!

關於青島市建築業參加2017工傷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

  關於青島市建築業參加2017工傷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

爲加大我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力度,根據國家和省檔案規定,經市政府1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透過,現將相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按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爲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由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提請省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2016年新開工且未完工的建設項目,全部按新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工作於2016年

底前完成;對2016年1月1日以前開工且未完工項目,由建設主管部門覈定剩餘工程造價,並於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餘工程造價爲基數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催告後逾期不繳納的,依法加收滯納金。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工會等部門要建立定期溝通機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參保工作落實;要強化執法檢查,對未參保建設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企業停工整改,對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並通報曝光。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建築業工傷保險檔案規定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爲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槓桿作用,提高用人單位工傷預防意識,降低工傷發生率,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即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年度,下同)的工傷發生和工傷保險費支付等因素,覈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支繳率是指一個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金額佔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三條 用人單位屬於一類、二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三類至八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第四條 上年度內沒有新工傷發生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以下標準:

(一)支繳率小於等於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80%執行;

(二)支繳率大於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第五條 上年度內有新工傷發生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以下標準:

(一)支繳率小於等於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二)支繳率大於120%、小於等於30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120%執行;

(三)支繳率大於30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150%執行。

第六條 上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上一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繳費費率不得下浮:

(一)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

第八條 以下情形不計入浮動費率計算範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覈定一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年度首月將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及其上年度的工傷發生情況、工傷保險費支付情況和費率浮動等資訊予以公告。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的費率浮動結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該費率的執行。

第十一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全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的監控和分析,根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建議。市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基金執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關於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青人社發〔2014〕17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