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江門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學問君 人氣:1.01W

爲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江門市制定了江門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江門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江門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爲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關於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粵府〔200l〕59號)和市府辦公室《印發江門市社會保險市級統籌方案的通知》(江府辦〔2004〕145號)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江門的總體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金保障能力,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社會保險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目標。

2010年,全市實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建立健全市和各市、區兩級責任分擔機制,統一政策、統一調劑、統一管理,進一步完善待遇政策,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健全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辦法,強化基金監督管理,確保社會保險待遇足額發放,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安全網”功能,爲構建和諧新僑鄉作出新的貢獻。

二、統籌內容

(一)統籌的範圍和機構。

江門市所轄各市、區的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納入市級統籌管理,實行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統一待遇享受項目、標準和計發辦法,統一基金覈算,統一業務操作規範,統一資訊管理系統,統一管理經辦機構。

市和各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業務。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行政管理辦法待政府機構改革後另行研究制定。

(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的徵繳。

1.徵繳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國家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職工的失業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以被保險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的月平均數計算,被保險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月平均數超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徵;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徵。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爲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爲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爲1%,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爲1%,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爲0.45%,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3.徵繳辦法:

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由單位屬地地方稅務機關按月全責徵收。單位繳納的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

(1)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並有求職需要的。

(2)失業保險金:統一按全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月發放。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以下簡稱領取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覈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爲1個月;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失業覈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爲24個月。

(3)醫療保險待遇: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從其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

(4)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卹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其家屬。失業人員死亡後失業保險金停發,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由其家屬領取。

(5)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單位已爲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0%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以後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

(6)其它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並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覈准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一期免費的職業培訓;各項促進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待遇按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7)待遇資格驗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月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進行資格驗證,經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確認符合條件的,將失業保險金劃入其銀行帳戶。

(8)失業保險金髮放:失業保險金按屬地管理原則,透過銀行代發。在本市統籌區域內,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原單位與戶籍不在同一地區,且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轉入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規定發放。

2.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傷亡的,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60個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發放,市對各市、區的基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補繳後基金不予補發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由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職工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工作由江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複查工作由江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3.生育保險。

(1)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生育或終止妊娠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終止妊娠時,其生育保險費在統籌區內累計繳費滿1年(含1年)以上,且申辦待遇時單位繼續爲其繳費。

(2)生育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治療費和終止妊娠(不含政策外懷孕而採取的補救措施)的費用等,其費用實行定額包乾,並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按如下標準發放:

①產道分娩2000元;

②剖宮產3000元(含產道分娩多胞胎);

③終止妊娠400元;

④男職工假期津貼:已參保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可按規定享受10天看護假假期津貼,看護假假期津貼按每人每天60元標準定額計發。

(3)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4)符合本方案生育保險待遇發放標準第①②③項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女職工單位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後1年內,持女職工本人身份證,向所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報辦理,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符合發放標準第①②項的需同時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嬰兒出生證(或死亡證明)、剖宮產證明;符合發放標準第③項的`需同時提供職工本人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計生部門證明、終止妊娠的醫學證明材料。符合發放標準第④項的,由男職工單位在男職工配偶生育後1年內,持男職工本人身份證、職工本人結婚證、嬰兒出生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向所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辦待遇。

職工所在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沒有爲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的職工辦理待遇申報手續的,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5)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繳納生育保險費。因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期間所發生符合條件的生育保險待遇,均由單位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給職工。對欠繳補繳的,不補發已發生的待遇。

單位不按規定爲職工參加生育保險,而職工又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其待遇由單位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6)在本方案實施前所發生符合條件的生育保險待遇,按原規定執行。在本方案實施之日起發生符合條件的生育保險待遇,按本方案執行。

(四)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覈算和管理。

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行基金統一覈算,分賬管理,基金缺口統一調劑的管理模式。實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前各市、區歷年結餘的基金經審計後全部劃轉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市財政部門進行分賬統一管理。各市、區地稅部門每月按實際徵收到賬的三項基金,於次月5日前全額劃入同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各級財政於該月8日前劃入市財政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並附三項基金劃款明細表。各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每月10日前,將本地區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請款報告送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覈,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覈彙總後,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由市財政局根據請款報告按月劃撥週轉金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支出帳戶,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劃撥給各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支出帳戶,再由其按規定足額發放待遇。工傷調查取證費、勞動能力鑑定費、工傷預防及工傷康復費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省、市的現行規定由市統一提取,按現行辦法返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建立儲備金制度。

1.市級儲備金。各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按徵收總額1%的比例,工傷保險基金按徵收總額10%的比例,生育保險基金按徵收總額10%的比例,每年由市財政在各市、區基金管理分賬中統一扣繳,並按險種分賬設立市級儲備金。市級儲備金用於各市、區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調劑使用。所屬市、區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收支缺口的,先由所屬市、區歷年累計結餘的基金支付。對完成市政府下達當年基金徵繳任務的市、區,歷年累計結餘不足支付基金收支缺口的,不足部分在市級儲備金中給予調劑解決,儲備金不足以解決的,由市和各市、區按財政管理體制比例分擔。對沒有完成市政府下達的當年基金徵繳任務,或沒有按規定繳納儲備金,以及未執行本方案有關規定的市、區,其歷年累計結餘不足支付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各市、區財政自行承擔。

2.省級調劑金、儲備金。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按失業保險基金徵收總額3%的比例,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按工傷保險基金徵收總額5%的比例,由市財政局按照各市、區上解任務統一從各地管理分賬劃解到省。省下撥我市的調劑金、儲備金統一劃入市級儲備金。

(六)健全基金預、決算制度。

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的原則,每年由各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會同同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根據上年度的基金決算情況和當地的工作計劃編制下年度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能編制赤字預算),經當地政府同意後,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分析彙總,形成全市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經市級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審覈,並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基金預算調整需由各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出,按照上述程序申報批准後執行。

每個會計年度,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規定編制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報表和分析報告,並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同級政府。如發現問題的,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針對基金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和辦法,提高基金的執行水平。

(七)統一業務經辦規程。

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統一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經辦規程和經辦管理制度,規範社會保險業務規程,實現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八)社會保險資訊管理系統開發和維護。

由市承擔統一的社會保險資訊管理系統開發,市級集中管理全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相關數據標準、業務系統開發流程和數據中心。在2010年內,市財政安排社會保險資訊系統市級統籌開發升級經費,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完成社會保險資訊管理系統市級統籌的開發升級工作。

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資訊管理系統的開發升級、執行維護經費由市財政解決。各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資訊化建設所需的設備經費、維護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九)建立健全目標考覈責任制。

各市、區政府是當地社會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徵繳、欠費清理、回收處置擠佔挪用基金、落實“兩個確保”等一系列工作。市政府每年下達擴面徵繳年度責任目標任務,並作爲當地政府主要考覈目標,每年由市政府組織考覈。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較好的市、區,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經費在擴面增收獎勵經費中列支。對未能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市、區,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三、工作進度安排

(一)第一階段:制定市級統籌方案(2009年10月至11月)。

1.制定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2.成立市級統籌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3.召開全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會議。

(二)第二階段:做好統籌籌備工作(2009年11月)。

1.制定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覈算工作方案。

2.市財政建立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財政專戶。

3.完成全市社會保險資訊管理系統市級統籌升級調整。

4.各市、區根據市級統籌工作會議精神和工作進度安排推進有關工作開展,落實市級統籌各項制度的銜接準備工作。

(三)第三階段:實施市級統籌(2009年12月)。

1.各市、區審計局對各市、區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統籌前的基金數據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報江門市審計局。

2.各市、區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含歷年結餘)劃入市級統籌財政專戶,並實行分賬管理。

3.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按市級統籌覈算工作方案試執行。

4.2010年1月1日起,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全面實行市級統籌。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市成立市級統籌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和各市、區政府,以及市勞動保障、人事(編制)、財政、地稅、審計、資產管理、監察等部門領導組成,負責市級統籌的組織協調工作。市級統籌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各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訂工作計劃,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工作責任,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落實市級統籌各項具體工作。

(二)加強督查和指導。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按計劃、依時推進落實市級統籌工作。市政府將組織檢查組,對各市、區,各部門開展市級統籌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辦,並將落實情況進行通報,確保市級統籌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五、其它

(一)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二)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遵其執行。

(三)本方案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