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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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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河南省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試行)》豫政辦﹝2014﹞159號檔案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分級管理。具體資金管理細則如下:

社保政策: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省級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省大病保險資金的核算及管理。省財政廳設立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資金財政專戶,專項覈算全省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資金收支情況。

省財政廳根據上年度全省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數,按照每人20元標準,將大病保險資金直接預撥大病保險資金專戶。9月底前,根據實際參保人員和籌資標準進行清算劃撥。

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季度第一個月初將上季度大病保險資金支出情況和本季度預撥資金申請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將大病保險資金撥付至商業保險機構指定帳戶。

建立省級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政策性虧損風險調節金制度和年度考覈保證金制度。風險調節金由省財政廳按照當年籌集的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資金額的`5%提取。年度考覈保證金按照當年籌集的資金額3%預留。

因政策調整導致當年大病保險資金虧損的,商業保險機構在中標盈利率範圍內承擔虧損,其餘部分透過風險調節金或者提高下年度籌資水平等方式解決,非政策性虧損由商業保險機構承擔,省級商業保險機構在收到大病保險資金後,根據實際需要對所屬商業保險機構建立週轉金制度。週轉金金額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度月均支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