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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下的平衡企業文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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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國資委的高層領導分別在不同的場合表達出“要對中央企業採用長期激勵機制”的觀點。在國企改制的關鍵一年裏,如何對企業高管人員實施激勵成爲各地政府及國企集團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北京新華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在多年實踐的基礎上,對國企改制過程中的高管激勵機制開展研究,得到以下四個結論:

政策下的平衡企業文化論文

國有企業實施高管激勵機制,受到國資委的支援,但同時受到國家政策各方面的限制;

定向購股權方案是比較適合國有企業的高管激勵機制;

定向購股權方案中,激勵對象可以透過四種手段獲得購股資金;

定向購股權方案充分考慮到國資委現有政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矛”與“盾”

國企高管激勵機制的實施,一方面受到國資委的支援;另一方面卻受到國家相關規定的約束。“矛”和“盾”的交鋒,讓激勵機制在國企內緩步前行。

2003年年末,國資委出臺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暫行辦法》,國資委下屬中央企業負責人實施年薪制。這一制度的實施,推動了國企高管人員薪酬激勵工作的開展。但是,年薪制的考覈以年度,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業績爲標準,很難稱得上是真正的長期激勵。針對這一問題,國資委開始提倡並嘗試實施各種長期激勵機制。2003年底,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公開場合表示:“2004年我們將會同科技部在高新技術中央企業進行股權激勵試點。”2004年4月,國資委副主任李毅中在“中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髮展論壇”上提出:“國企要努力形成與市場接軌的人才薪酬激勵機制。引入人才的市場價位,建立和完善以崗位績效工資爲主體,短期薪酬分配與中長期薪酬激勵有機結合,資本、技術、技能、管理等多種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勵機制,逐步使各類人才的收入水平基本與市場接軌”。

但是,國資委的表態並未加快國企長期激勵的步伐。《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暫行辦法》提到的“特別貢獻獎和中長期激勵的具體辦法由國資委另行制定”,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措施。在國資委2004年下發的`檔案中,有關規定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及經國資委同意外,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經國資委審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子企業兼職取酬的,需報國資委批准”。

這些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企高管人員參與到企業制定的長期激勵計劃中,尤其是國企集團的高管層。他們的工作對國有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卻很難參與年薪之外的其他激勵機制。

定向購股權方案

目前,國內企業廣泛實施的高管激勵機制有十種模式之多,但大多不符合國資委的規定。新華信研究發現,相比其他激勵機制,定向購股權方案比較適合國有企業實施。

定向購股權方案是指國企集團賦予被激勵對象一種權利,在未來如果被激勵對象達到集團與國資委簽訂的業績指標,集團允許被激勵對象以預先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由集團持有的下屬公司的普通股票。此種模式的具體操作流程如圖1所示。

定向購股權方案之所以能應用於國有企業,很大程度上決定於國企改制的現狀。前幾年,一些國有企業曾考慮由企業高管購買集團股份,但由於集團資產龐大,高管個人所持股份所佔比例過小;而集團上市困難也導致高管的股份難以拋售獲益。因此,部分國有企業利用改制重新整合內部資源,將核心業務裝入下屬公司,並由管理層持有下屬公司的股份,希望透過下屬公司的上市使高管層獲得激勵。

在此背景下,國企集團可以在持有下屬公司股票時,預留一定數量的股票,作爲對激勵對象行使購股權來購買的定向股票;激勵對象可以選擇購買集團下屬上市公司(待上市公司)適當比例的股票,並透過拋售兌現獲得股票的增值回報。這種方式恰恰是股權激勵的本質所在。

此種模式具備四個比較突出的特點:激勵對象可以透過三種途徑獲得長期激勵機制帶來的收益:股票實際價格和購買價格差價的收益,獲得股票後的分紅收益,拋售股票時,市場股價增值帶來的收益;激勵方案全盤考慮了集團整體和核心企業的統一發展。一方面,激勵對象必須完成集團的業績指標纔有權選擇購買股票;另一方面,只有集團核心業務快速發展,才能促使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激勵對象取得的是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激勵對象不用承擔較大的風險;激勵對象是以約定價格買進股票,以市場價賣出,是分享資本。在這種模式中,激勵對象只需付出數額較小的約定購買價就可以獲得這種權利。

定向購股權方案考慮到在國資委的政策框架內進行:國資委限制除了年薪制外不能從企業獲得貨幣性收入,該方案實際上授予的是一種需要購買的權利,而非收入。國資委禁止上級領導分享下屬企業的利潤,該方案是讓激勵對象有償受讓集團持有的股份,而非下屬企業的收入;國資委對企業的考覈主要是以利潤、淨資產收益率等爲指標,定向購股權方案是基於企業業績指標的完成之上的,實現了和國資委考覈體系的無縫對接。

巧解融資難題

在定向購股權激勵模式中,激勵對象需要個人出資購買公司股份。這個過程必然涉及到購股資金來源問題。一般來說,高管層受讓公司股份的支出,大約在數十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現階段,國企高管購股資金的不足,已經極大影響了國企高管激勵機制的實施。在實踐和研究中,新華信認爲有四種方式可以較爲合法地獲得購股資金。

1.以自有資金購買。激勵對象個人支付購股資金的方式不會受到任何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實施起來簡單直接。但是,國有企業高管層的個人收入並不很高,而購買股份所需資金相對龐大。一般來說,激勵對象個人很難拿出如此之多的購股資金。

2.按照國家規定,從企業應發未發工資和公益金項下借款。部分企業在財務上包括“應發未發工資和公益金”一項。此款項在不同企業的數額不同,用處也不盡相同。如果企業支援,激勵對象可以從這筆資金中借款,用於購買企業股份。由於這筆款項屬於企業內部款項,因此借貸比較方便,沒有利息或者利息較少。但是,有些企業缺少這一款項,激勵對象無法獲得如此便捷的資金。

3.透過信託投資公司代管股票,讓信託公司作爲主體進行金融信貸。近年來,信託公司在國內的發展日益壯大,其業務涵蓋的範圍也比較廣泛,透過信託公司提供金融信貸,在操作上比較規範、透明。但是,信託公司的貸款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一般以三年爲限;信貸的利息也相對較高。激勵對象能否在短期內償還利息並且獲得充足的獎勵,仍有較大問題。

4.MBO基金可將手中資金作爲信託資產,由信託公司借貸給管理層。國內MBO基金的通常做法是:提供資金給管理層收購部分股權,同時MBO基金也購買一部分股權進行戰略投資,並與管理層簽署一定期限的還款計劃,管理層以每年的分紅所得償還。由於考慮到貸款的風險性,管理層一般要把獲得的公司股權質押給MBO基金公司。但是,目前我國MBO基金的運作大多活躍在灰色地帶,在企業推廣並不太多。

定向購股權方案充分照顧到國有企業整體與核心業務的統一發展,考慮了國企高管層的經濟承受能力,提供多種獲取購股資金的方式,爲被激勵對象獲得長期激勵掃平了障礙。在平衡政策影響下出臺的定向購股權方案,爲國企集團高管層量身設計了一套長期激勵方案,適用於,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正在開展改制工作的大型國有企業。2005年,伴隨國資委相關政策的出臺,國企高管激勵方案必將更加豐富、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