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地方黨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
2.開展具有檢察工作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
3.協同縣(市)區黨委負責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覈、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
4.承擔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和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及獎勵工作,制定全市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5.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覈、任免、調配、獎勵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6.承擔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7.負責市人民檢察院的宣傳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宣傳工作。
8.負責市院機關及基層檢察室的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
9.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10.規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培訓基地建設、教材編寫和師資隊伍建設,指導檢察官培訓巾心的工作。
11.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