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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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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關於勞動合同的詐騙案件越來越多,因此求職者到外面找工作要多幾個心眼,小心合同中的陷阱,以免自己上當受騙。

勞務合同的陷阱

 1、“單方合同”

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處處是“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等條款,無視乙方即勞動者應享受的權益。面對這樣的合同,勞動者應當謹慎簽約。

2、“押金合同”

用人單位在招工時以種種名目向勞動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如果合同期內勞動者離職,這筆錢肯定要不回來。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3、“幕後合同”

一些民營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甚至有些合同條款與法規相牴觸。勞動者如果簽訂這樣的合同而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裁定該合同爲無效合同。

4、“性命合同”

一些提供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爲了逃避責任,不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提供勞動保護,並提出“工傷自己負責”等條款。勞動者如果簽下這類協議,無疑是拿自己的性命當兒戲。

 5、“包身合同”

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提出,3年內不得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並以扣下勞動者人事檔案相要挾。勞動部門提醒,非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不涉及商業祕密,不受這類合同的制約。

6、“備份合同”

爲了逃避勞動部門的檢查,個別用人單位私下準備了至少2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但實際上並未按些執行,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所以,勞動者一定要將自己親筆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收藏好,作爲以後打官司的依據。

 如何應對勞動合同陷阱:

暗箱合同:霸王條款屬無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多采用事先備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崗位競爭激烈,應聘者往往只能作出“是”與“不是”的回答,根本得不到平等協商的機會,甚至連合同內容也不甚明瞭。由於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不少用人單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時,便只考慮自身利益,甚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至合同中出現不少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如“女工工作期間不能懷孕”“節假日加班不得要求雙倍工資”等。此類格式合同,違背了平等協商原則,如同用人單位在暗箱中炮製,故謂之暗箱合同。

遭遇暗箱合同,勞動者不必驚慌。一旦用人單位以霸王條款來約束勞動者,或者勞動者觸犯霸王條款引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主張霸王條款無效。《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顯然,霸王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勞動者的主張會得到法律的支援。

押金合同:緊急行使追討權

劉女士在一家健美中心找到了一份推銷健身卡的工作,與老闆簽訂了合同,約定推銷健身卡的過程中向老闆交付1500元押金,如果完不成任務額,則每月按照相應比例在押金中扣除錢款。此即典型的 “押金合同”。《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顯然,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但實踐中,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向勞動者收取押金、風險金、培訓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數額不等的'金錢。

用人單位收了押金,就可能以各種理由扣留;勞動者交了押金,押金就有可能打了水漂。如前所述,押金條款是無效的,因此,勞動者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交了押金,最好的辦法是儘早醒悟,緊急追討。《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押金條款無效,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勞動者追回了押金,也不會丟掉工作,他和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

賣身合同:無效條款不理睬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出幾年內求職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或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內容。此類合同一旦履行,勞動者就如同賣身一樣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工作時,得加班加點,甚至連吃飯、穿衣、上廁所都得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下班後,生活、娛樂也有很多的禁錮,稍不留神就會被剋扣工資。

簽訂了賣身合同,勞動者如果逆來順受,任人擺佈,黑心老闆就偷着樂了。其實,賣身合同中的“賣身”條款,都是無效條款。例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如果勞動者不屬於競業限制人員,則即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該約定也是無效的;此外,如果競業限制的期限超過2年,競業限制人員也可以在2年期滿時跳出競業限制。又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不難看出,對賣身合同中的“賣身”條款,勞動者大可視而不見,不予理睬。

生死合同:莫把生命置險境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妄圖以“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逃避責任。《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顯然,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的所謂“生死合同”條款是無效的。勞動者只要被認定爲工傷,用人單位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生死合同”條款無效,並不意味着勞動者沒有風險。一般來說,提出“生死合同”的用人單位,大多勞動保護條件差、隱患多、設施不全,生產中極易發生傷亡事故。勞動者走上這樣的工作崗位,如同把生命置於危險境地,因生產事故傷亡的概率大大增加。而且,一些用人單位還仗着有“生死合同”條款,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按法律規定,就得由用人單位賠償,但這些用人單位又會以種種理由拖延拒絕,勞動者的賠償,得不到任何保障……

生死合同不安全,無保障,勞動者最好是將其拒之門外;如果已經簽訂了,也當馬上解除,切莫視生命爲兒戲,置生命於險境。

陰陽合同:維權抓住陽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陽合同”,內容按照勞動部門的要求籤訂,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並不實際執行;一份爲“陰合同”,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擬定的違法合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極不平等,用以約束勞動者。

此種陰陽合同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當如何自救呢?其實,自救的辦法十分簡單,那就是緊緊抓住陽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眼裏,陰合同乃真合同。但陰合同終究見不得陽光,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打起官司來,陰合同會因爲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就得“見光死”。陽合同纔是真合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陰合同說了不算,陽合同約定了,那纔是鐵板釘釘。

勞動者只要將陽合同緊緊地抓在手中,高擎維權利劍,就必定能夠打贏官司。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本以爲可以憑陰陽合同敷衍塞責,在勞動者與其簽訂陽合同時往往不去認真考慮,甚至可能賦予勞動者一些額外利益,孰料聰明反被聰明誤,由於陰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違規用人單位最終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