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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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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給“霸王”交押金

勞動合同陷阱

陽清:春節一過,有的人到新單位上班要籤勞動合同,有的人要與原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據說勞動合同有許多陷阱,我們來掃描一下,儘管無法做完全歸納,但多少能給讀者一些啓示。

湯宏:有人說勞動合同書是一張維護自身權益的護身符。雖然《勞動法》規定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但在現實中,不少人爲了找工作而委曲求全,一不小心就會掉進用人單位設定的勞動合同陷阱。因此,求職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受騙。

楊斌:合同陷阱很多,對求職者來說,最常見的是“霸王合同”。它一般表現出明顯的不公平性,用人單位以“老大”自居,在合同條款中有“我說了算”的痕跡,令求職者處於被動從屬地位,給勞動者或其親友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失相威脅,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籤訂合同,受害對象一般爲高科技人員。“霸王合同”常常以高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文化人才爲侵害對象。

陽清:能舉個具體的事例嗎?

楊斌:就說說去年的一件事吧。求職者吳先生透過我們介紹,到漢口一家科技公司任技術部副經理。簽訂勞動合同時,吳先生仔細看了後,覺得幾個條款帶有強制性和不合理性,比如,要求他妻子辭職,同他一起加盟該公司,因爲他妻子所在的公司是該公司的競爭對手。儘管吳先生覺得這不合理,但還是簽字了。

湯宏:“押金合同”也是最常見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早在1995年7月就下發了《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求”的覆函》,明文予以制止。但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向勞動者收了押金、風險金、培訓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數額不等的金錢,勞動者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爲,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

注意“暗箱”顧生死

楊斌:還有一種合同,條款中的權利和義務一邊倒,我們稱之爲“暗箱合同”。這類合同多見於一些民營企業,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陽清:這類合同我見過。我的一個朋友袁先生和一家房產公司簽訂了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後,但只工作了半年僅僅工作了一個月,就被開除了。原來,合同規定:“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擁有合同解除權。”而簽定合同時,袁先生對此條款意義還沒弄明白,見大家都簽字了,就沒多問,便在合同上簽字了。

湯宏:這就是“暗箱合同”,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設定了文字陷阱,故意讓求職者弄不明白,使人一馬虎就上當了。

楊斌:“生死合同”也是無效的。有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逃避責任。

陽清:求職者一定不能在這樣的合同上簽字。有名求職者就很聰明,他在簽字時,將“工傷概不負責”改成“工傷依法處理”,這就留有餘地了。

當心“賣身”識真假

楊斌:你們“陽光白領”版去年刊登過一條新聞,說的是某公司與業務員簽訂的合同規定:3年內不得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對此,讀者還展開了討論,儘管衆說不一,但我認爲,這樣的合同屬於“賣身合同”。這類合同條款,有的還規定,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一旦簽訂合同,求職者就如同賣身一樣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被強迫勞動,有的單位連吃飯、穿衣、上廁所都規定了嚴格的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其生活、娛樂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湯宏:據說還有一種“雙面合同”,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在勞動過程中並不實際執行;一份爲真合同,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擬定的違法合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極不平等,對內用以約束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