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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六類勞動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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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護身符。《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採取欺詐、協迫等手段設定陷阱,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此,求職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受騙。這些合同主要有以下六種:

警惕六類勞動合同陷阱

“暗箱合同”這類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邊倒。有些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王某和一建築公司簽訂爲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後,僅僅工作了一個月,就被解除勞動合同。王某訴至法院,建築公司卻以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公司對職工有絕對的解除權”條款提出異議。原來,王某不識字,根本不知道合同內容就按了手印。

“霸王合同”這類合同,一般是以給勞動者或其親友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失相威脅,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受害對象一般爲高科技人員。比如,有的企業看中一名技術員後,先與該技術員的親朋好友訂立勞動合同,並且給予優厚的待遇和報酬,然後再與該技術員本人進行談判,強迫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就以解僱其親朋好友相威脅。

“押金合同”對於此類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1995年7月3日下發的《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求”的覆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向勞動者收了押金、風險金、培訓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數額不等的金錢,勞動者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爲,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

“生死合同”部分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妄圖以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逃避責任。簽訂這類合同的主要是建築、採石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單位。這類企業勞動保護條件差、隱患多、設施不全,生產中極易發生傷亡事故。

“賣身合同”具體表現在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一切行動聽從用人單位安排,一旦簽訂合同,勞動者就如同賣身一樣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被強迫勞動,有的單位連吃飯、穿衣、上廁所都規定了嚴格的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甚至任意侮辱、體罰、毆打和拘禁勞動者。勞動者的生活、娛樂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勞動部門的要求籤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在勞動過程中並不實際執行;一份爲真合同,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擬定的違法合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極不平等,對內用以約束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