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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職場 警惕“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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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九月,高校應屆畢業生有的走上工作崗位,有的還在爲找到心儀的工作奔波。走上工作崗位或者得到企業實習通知的學生,開心的同時學生們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試用期應該是多長?”、“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什麼?”等。

初入職場 警惕“合同陷阱”

試用期最長不超半年

例:小王已經在一家單位“試用”6個月了,但最近單位通知必須再“試用”3個月,否則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釋法】這種做法不合理。按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只有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要麼不錄用,要麼爲員工辦理轉正手續

試用期之後籤合同違法

例:小楊今年大學畢業後,被一家科技公司聘爲銷售人員。公司人事經理告訴他,要先試用2個月,合適的話再簽訂勞動合同,小楊很疑惑:用人單位“試用期之後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釋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該單位“2個月試用期之後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三方協議”不具有“勞動合同”法律效力

例:小趙是某高校應屆畢業生,畢業後入職某商貿公司。已經工作半年的小趙發現自己還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小趙的疑問,商貿公司解釋爲:公司、小趙及小趙的畢業學校,彼此之間簽訂有“三方協議”,該協議已經確定了小趙的勞動關係,因此無需另行簽訂勞動合同。

【釋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 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商貿公司將“三方協議”視同於勞動合同,並以此爲由未予小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爲有違法律規定。“三方協議”即《高校畢業生就業協 議書》,通常由教育部門、相關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由學校下發、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管一份作爲報到、轉接戶口關係的依據;是明確畢 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應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檔案。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後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 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約定的書面檔案。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並不具有“勞動合同” 的法律效力

警惕勞動合同“隱形陷阱”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每個條款,防範“陷阱”合同。比如,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只規定了應聘方的義務以及應聘方的違約責任,而關於應聘方的權利卻隻字不提。如果本單位違約,則以合同中未規定相關條款爲藉口來逃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