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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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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支付新規發佈:三類個人支付帳戶限額不同

專家解讀《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辦法》實施後,還能用微信發紅包嗎?透過支付機構能進行跨行轉賬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謝衆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還能用微信發紅包嗎

《辦法》明確,將個人支付帳戶分爲三類,對應不同的功能和限額。

其中,Ⅰ類帳戶只需要1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資訊,身份驗證簡便快捷,可以用於消費和轉賬,但累計交易限額僅1000元,適合小額、臨時的支付需求,如用微信收發紅包、AA轉賬等。

對Ⅱ類和Ⅲ類帳戶,支付機構需要透過多種渠道瞭解、覈實客戶身份,能夠更好地防範假名、匿名帳戶,因此具有較高的年累計交易限額,滿足客戶網絡購物等支付需要。其中,透過3個驗身渠道的Ⅱ類帳戶,可以消費、轉賬,年支付額度10萬元;透過5個驗身渠道的Ⅲ類帳戶,除可用於消費、轉賬外,還可以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年累計交易額度最高可以到20萬元。

簡單地說,Ⅰ類帳戶有個身份證或是手機號就可以開,而Ⅱ類、Ⅲ類帳戶需要分別提供至少3個、5個驗身渠道。謝衆表示,這不是要求用戶到相關部門去證明“我是我”,而是要求支付機構去證明“你是誰”,用戶只需在網上填寫相關資訊並確認無誤即可,驗證的事交給支付機構去做,不會對客戶造成額外的不便。而證明“你是誰”,除了提供身份證,還可以綁定一個銀行卡、提供手機號,或是提供水電繳費單、學歷證明等,實在不行還可以多綁定兩張銀行卡。

需要注意的是,Ⅰ類帳戶自開立起累計支付限額1000元,也就是說,累計發紅包超過1000元以上的用戶,需要多提供外部渠道驗證身份升級到Ⅱ類、Ⅲ類帳戶才能繼續發。

限額夠不夠用

《辦法》從兩個維度對個人支付帳戶限額進行了規定:

一是根據帳戶類別,設定帳戶支付限額,即Ⅰ類、Ⅱ類、Ⅲ類帳戶均有累計付款限額。

二是根據支付機構採用交易驗證方式的不同,設定支付帳戶日累計支付限額:若支付機構採用雙因素驗證,且其中包含電子簽名/數字證書,則具體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自行約定;若支付機構採用雙因素驗證,但其中不包含電子簽名/數字證書,單日限額5000元;若支付機構採用單因素或無密驗證,單日限額1000元。

“根據相關數據統計,現有支付帳戶餘額的額度設定已覆蓋絕大部分使用帳戶餘額付款客戶的需求,在此基礎上與快捷支付和網關支付結合,完全能夠滿足客戶正常的付款需求。”謝衆說,客戶也可以選擇不同支付機構、開立不同類型支付帳戶,透過不同交易驗證方式來獲得多種靈活的支付帳戶支付額度配置。

此外,《辦法》將支付帳戶的功能、限額,與支付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掛鉤,防範和減少因客戶姓名被冒用、客戶帳戶被盜刷帶來的資訊泄露和資金損失。要求支付機構制定客戶資訊保護措施和風險控制機制,確保自身及商戶均不存儲客戶的敏感資訊,從源頭上防範客戶資訊泄露情況的發生。“可以說,新規在客戶交易的前、中、後三個不同階段構建了一個立體的`、覆蓋全流程的防護網,以切實爲客戶的網絡支付安全保駕護航。”謝衆說。

透過支付機構能進行跨行轉賬嗎

除了限額方面,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提出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工作機制,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級情況,在業務監管標準、創新扶持力度、監管資源分配等方面,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扶優限劣的激勵和制約措施充分發揮分類監管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的正面引導和推動作用。

對於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辦法》在客戶身份驗證方式、個人賣家管理方式、支付帳戶轉賬功能、支付帳戶單日交易限額、銀行卡快捷支付驗證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監管彈性和靈活性。

比如,評定爲A類且Ⅱ、Ⅲ類帳戶實名比例達到95%及以上的機構,單日5000元和1000元限額分別可以提升至10000元和2000元;綜合評級較高、實名制落實情況較好的支付機構可以擴充支付帳戶轉賬交易功能,客戶既可以將支付帳戶餘額轉賬給他人的銀行帳戶,他人的銀行卡也可以給客戶本人的支付帳戶劃款。這樣,支付帳戶間、銀行帳戶間、支付帳戶和銀行帳戶間的非同名轉賬透過支付機構均可正常辦理。

謝衆表示,人民銀行不久將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分類評價辦法,綜合考慮支付機構的企業資質、客戶權益保護、風險管控特別是客戶備付金管理等因素,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指標體系,建立持續分類評價工作機制,對支付機構實施動態分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