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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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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非銀支付機構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詳細解讀

近日,人民銀行[微博]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日前,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出臺《辦法》的總體背景與考慮是什麼?

答:近年來,支付機構大力發展網絡支付服務,促進了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對支援服務業轉型升級、推動普惠金融縱深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機構累計處理網絡支付業務562.50億筆,金額32.97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28.95%和98.80%。

同時,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也面臨不少問題和風險,必須加以重視和規範:一是客戶身份識別機制不夠完善,爲欺詐、套現、洗錢等風險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以支付帳戶爲基礎的跨市場業務快速發展,沉澱了大量客戶資金,加大了資金流動性管理壓力和跨市場交易風險;三是風險意識相對較弱,在客戶資金安全和資訊安全保障機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戶權益保護亟待加強,存在誇大宣傳、虛假承諾、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

人民銀行長期關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問題。爲規範網絡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同時促進支付服務創新和支付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發揮網絡支付對互聯網金融的基礎作用,人民銀行從2010年開始啓動網絡支付發展與規範相關研究工作。今年以來,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組織市場機構、行業協會、專家學者開展多輪研討、座談及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最終完成了《辦法》的制定工作。

問:《辦法》的監管思路與主要監管措施是什麼?

答:按照統籌科學把握鼓勵創新、方便羣衆和金融安全的原則,結合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發展實際,人民銀行確立了堅持支付帳戶實名制、平衡支付業務安全與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支付創新的監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機構定位。堅持小額便民、服務於電子商務的原則,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及金融穩定。

二是堅持支付帳戶實名制。帳戶實名制是支付交易順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錢、反恐融資和遏制違法犯罪活動的基礎。針對網絡支付非面對面開戶的特徵,強化支付機構透過外部多渠道交叉驗證識別客戶身份資訊的監管要求。

三是兼顧支付安全與效率。本着小額支付偏重便捷、大額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採用正向激勵機制,根據交易驗證安全程度的不同,對使用支付帳戶餘額付款的交易限額作出了相應安排,引導支付機構採用安全驗證手段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四是突出對個人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基於我國網絡支付業務發展的實際和金融消費的現狀,《辦法》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健全客戶損失賠付、差錯爭議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機制,有效降低網絡支付業務風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是實施分類監管推動創新。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工作機制,對支付機構及其相關業務實施差別化管理,引導和推動支付機構在符合基本條件和實質合規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創新、流程創新和服務創新,在有效提升監管措施彈性和靈活性的同時,激發支付機構活躍支付服務市場的動力。

問:支付帳戶與銀行帳戶有何不同?

答:支付帳戶最初是支付機構爲方便客戶網上支付和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信任度不高而爲其開立的,與銀行帳戶有明顯不同。一是提供帳戶服務的主體不同,支付帳戶由支付機構爲客戶開立,主要用於電子商務交易的收付款結算。銀行帳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爲客戶開立,帳戶資金除了用於支付結算外,還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帳戶資金餘額的性質和保障機制不同。支付帳戶餘額的本質是預付價值,類似於預付費卡中的餘額,該餘額資金雖然所有權歸屬於客戶,卻未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支付機構以其自身名義存放在銀行,並實際由支付機構支配與控制。同時,該餘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企業信用,法律保障機制上遠低於《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障下的央行[微博]貨幣與商業銀行貨幣,也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一旦支付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或信用風險,將可能導致支付帳戶餘額無法使用,不能回提爲銀行存款,使客戶遭受財產損失。

因此,《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清晰理解支付帳戶餘額性質和相關風險的前提下,由客戶本着“自願開立、自擔風險”的原則申請開立支付帳戶。

問:《辦法》禁止支付機構爲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帳戶的主要考慮是什麼?會不會制約互聯網金融發展?

答:鑑於金融機構和從事網絡借貸、股權衆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機構本身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同時支付機構的資本實力、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普遍還不夠完善,抵禦外部風險衝擊的能力較弱,爲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切實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爲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帳戶。

《辦法》上述規定並不影響支付機構爲金融從業機構提供網絡支付服務,還將進一步支援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一是我國國家支付清算體系已經爲金融從業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並且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能夠支援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要。

二是支付機構儘管不能爲金融從業機構開立支付帳戶,但仍可基於銀行帳戶爲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以有效支援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需要。

三是人民銀行鼓勵支付機構按照《指導意見》有關原則,與銀行深化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建立良好的網絡支付生態環境與產業鏈,進一步提升業務創新,增強服務實體經濟和風險抵禦能力,共同推動互聯網金融業態多元、持續、健康發展。

問:《辦法》如何對個人支付帳戶進行分類?

答:支付帳戶分類,兼顧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夠滿足不同客戶的多樣化需要,體現了尊重客戶的選擇權。

《辦法》將個人支付帳戶分爲三類(詳見附表)。其中,Ⅰ類帳戶只需要一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資訊(例如聯網覈查居民身份證資訊),帳戶餘額可以用於消費和轉賬,主要適用於客戶小額、臨時支付,身份驗證簡單快捷。爲兼顧便捷性和安全性,Ⅰ類帳戶的交易限額相對較低,但支付機構可以透過強化客戶身份驗證,將Ⅰ類帳戶升級爲Ⅱ類或Ⅲ類帳戶,提高交易限額。

Ⅱ類和Ⅲ類帳戶的客戶實名驗證強度相對較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假名、匿名支付帳戶問題,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開立支付帳戶並實施犯罪行爲,因此具有較高的交易限額。鑑於投資理財業務的風險等級較高,《辦法》規定,僅實名驗證強度最高的Ⅲ類帳戶可以使用餘額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以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上述分類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額管理措施僅針對支付帳戶,客戶使用銀行帳戶付款(例如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額的約束。

個人支付帳戶分類附表:

帳戶類別餘額付款功能餘額付款限額身份覈實方式
Ⅰ類帳戶消費、轉賬自帳戶開立起

累計1000元

以非面對面方式,透過至少一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
Ⅱ類帳戶消費、轉賬年累計10萬元面對面驗證身份,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透過至少三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
Ⅲ類帳戶 消費、轉賬、

投資理財

年累計20萬元面對面驗證身份,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透過至少五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

問:爲何要強調支付帳戶實名制?

答:《辦法》強調支付帳戶實名制度。《辦法》要求支付機構遵循“瞭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機制,並在與客戶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確保有效覈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願,主要考慮如下:

一是支付帳戶體現着消費者資金權益,只有實行實名制,才能更好地保護帳戶所有人的資金安全,才能從法律制度上保護消費者財產權利和明確債權債務關係。

二是帳戶實名制是經濟金融活動和管理的基礎,帳戶是資金出入的起點與終點,只有落實支付帳戶實名制,才能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從而切實落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要求,防範和遏制違法犯罪活動。

三是堅持帳戶實名制有利於支付機構在瞭解自己客戶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改善服務質量,更好地服務於客戶,爲提升和改善經營管理水平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