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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無法律針對應屆生違約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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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有金融企業人力資源專業人士告訴記者,現在確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兩方協議”中的違約金進行限制。

尚無法律針對應屆生違約進行規定

“但我們的每一份協議都是公司經過深思熟慮後製定的,各個公司違約金的標準與公司的管理理念相關。”郭偉輝說,違約金是對公司招聘成本的補償,特別是在公司舉辦招聘會之後,不可能因爲一個人的離職而再以招聘會的形式尋找相同人才填補空缺,這也在無形中爲公司的正常運轉帶來了影響。

對於一些同學拒絕繳納違約金的情況,郭偉輝認爲“接收協議是在雙方公平的條件下籤訂的.,所以如果一方違約,沒有按規定繳納違約金的話,公司會按協議實施限制和處罰,但各個公司的做法不盡相同”。

北京大學法學院葉靜漪教授告訴記者,公司規定的違約金標準基本上是5000元。而提及誰來監督用人單位與求職者之間針對違約金簽訂的協議的公平性問題,葉靜漪表示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應屆畢業生和就業單位之間簽訂的兩方協議或者三方協議比較特殊,這樣的協議是畢業生在畢業前夕,與用人單位、所在高校三方協商後簽訂的,表明畢業生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同意接收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的意向性協議。這兩種協議是現階段規範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措施,一般被視爲高校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由於這樣的協議簽訂發生在勞動關係確定前,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替代勞動合同,所以不能用勞動合同法來對其進行約束。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應該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違約金條款。如果在學生交了違約金後單位依舊扣押材料,可以民事糾紛爲由申請法院調解。” 葉靜漪說。

面對學生對違約金的抱怨和無奈,中國政法大學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主任解廷民認爲,現在大部分高校的大學生還是理智的,部分同學違約也是出於一種 “迫不得已”的原因,“因爲企業招聘時間往往比公務員或者研究生考試成績公佈時間早,畢業生爲了保險,一般會選擇先和別的用人單位籤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