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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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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用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可以看出,違約金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作爲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具有預定性和確定性的特點。

法定違約金

合同法頒佈前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則存在兩種形態的違約金,即既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同時又對一些合同規定了法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 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後向另一方承擔固定金額額或或固定或一定幅度比率的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法定違約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由法律、法規具體規定違約金的數額。2、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固定比率。3、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具體商定。 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屬通用產品其違約金的違約部分貨款總值的1%至5%,專用產品其違約金爲違約部分貨款總值的10%至30%;需方中途退貨的,其違約金與不能交貨相對應。這一類型的違約金,雖然也存在一個協商的問題,但當事人的協商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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