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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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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了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下是《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全文

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全文

  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發〔2014〕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着工業化進程加速,我國城鎮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數量和規模都有了明顯增長,原有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已難以適應城鎮化發展等新形勢要求。當前,我國城鎮化正處於深入發展的關鍵時期,爲更好地實施人口和城市分類管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現將城市規模劃分標準調整爲:

以城區常住人口爲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爲五類七檔。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爲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爲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爲Ⅱ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爲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爲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爲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爲Ⅱ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爲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爲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新標準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區、各部門出臺的與城市規模分類相關的政策、標準和規範等要按照新標準進行相應修訂。

  國務院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