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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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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指導意見》(陝人社發〔2015〕20號)精神,爲了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全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陝西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一、調整範圍和對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 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後,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451的,增加到2451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後,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卹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卹金調整爲1718元;因工緻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卹金調整爲1544元。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生活護理費:以2014年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按本意見調整後,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卹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調整時間

本次全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直接關係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大事,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企業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本次全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2015年5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