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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傷賠償標準調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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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今天小編爲大家準備了上海工傷賠償標準調整通知 ,歡迎閱讀參考!

上海工傷賠償標準調整通知

  上海工傷賠償標準調整通知

“十二五”時期,上海已初步形成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框架。記者昨天從市人社局舉辦的2016工傷保險專題宣傳諮詢活動上獲悉,截至2015年12月底,本市工傷保險的參保人數達到932.87萬。2011年至2015年期間,本市共作出工傷認定結論29.77萬件、勞動能力鑑定結論24.15萬件,累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32.59萬人次。2015年人均享受待遇標準4.45萬元。“十二五”時期,爲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上海修訂完善了《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並出臺了相關配套檔案。目前,本市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補償、工傷預防、工傷康復、浮動費率等方面已形成比較完善的政策標準體系。

在工傷保險參保範圍上,上海於2011年調整外來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制度,實現了與本市工傷保險制度的並軌,並將參加農保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在此期間,還將老工傷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基本解決了工傷保險制度轉軌的歷史遺留問題。目前,本市工傷保險已實現對各類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各類職業人羣的全覆蓋。

“十二五”時期,上海按照人社部的統一工作部署,積極開展了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制定了《關於做好本市工傷預防工作的試行意見》。透過建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構建了資訊互通和交換共享機制,開展了部門間聯合執法,並建立了工傷事故預警通報制度。

2016上海工傷賠償標準調整通知

5月5日訊 爲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44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2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9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70元/月。

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爲:致殘一級5350元/月、致殘二級5050元/月、致殘三級4750元/月、致殘四級4460元/月。

二、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調整後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於其2016年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四、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

2016上海市工傷認定辦理流程:

(一)時間起算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

(二)時效

1、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的受理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過程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進行調查覈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覈實。

工傷認定時限

1、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5、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