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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解7大招聘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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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委曲求全?原因很簡單——勞動力多的是,你不幹有的是人幹!再者說,細數本報今天報道的“七大招聘霸王條款”,有些已屬違法範疇了,但企業受到什麼處罰了嗎?

細解7大招聘霸王條款

所以,儘管目前《勞動合同法》正在起草過程中,且已有人大代表提議制定《反就業歧視法》,但是,先別提什麼法律不健全,現在就拿某些企業的違法招聘條款說事兒,加重懲治力度,相信就能讓“霸王條款現象”予以緩解。舉例說,如果遭遇霸王條款的勞動者訴諸法律,一旦查實,能不能判企業支付勞動者幾年工資作爲賠償?如果沒有法律與執法機構撐腰,“霸王條款”就永遠是說說而已的話題。

當然,如專家所言,在勞動力供給遠大於需求的前提下,招聘霸王條款的現象已不僅是立法問題,更是整個國家以“效率優先”爲價值導向的後果。筆者就此理解爲:只有在“效率”與“公民權利”間找到平衡點,才能真正提供“說不”的平臺,而這一平衡點的尋找,就寄託於目勞動合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無效。

核心提示

在近日舉行的一場招聘會上,某企業爲其“綜合辦文祕”一職開出的條件竟是“女祕書禁止三年內生育”。此語一出,衆媒體爭相轉載報道。其實,常參加招聘會的人對類似的“招聘霸王條款”已經見怪不怪,甚至習慣於逆來順受。對此,勞動法專家指出,在我國勞動力供給遠遠大於需求的前提下,“招聘霸王條款”的出現已不僅是立法的問題,更是整個國家目前以“效率優先”爲價值導向的後果。

招聘霸王條款·展示

霸王條款一:“X年禁止生育”

常見案例:“綜合辦文祕”一職“禁止三年內生育”,該企業對此的解釋是:“按照公司規定,未婚女性和結婚後沒生孩子的女性我們是不能錄用的,除非與我們簽訂協議保證三年內沒有要孩子的計劃。”除了在合同中做此違法規定外,這一霸王條款更多是以“雙方默認”的形式隱形地存在,即雙方默認“如果想生孩子就別幹了”。這給女性維權帶來了更大難度。

條款批判:該條款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權。如果這一條款寫入了勞動合同,則該條款無效,對簽約的勞動者沒有約束,企業不能據此解僱或處罰懷孕生育的女職工。

霸王條款二:“試用期無薪水”

常見案例:應屆高校畢業生去非正規單位、小型私營企業就業時,常遇到“試用期一年”、“試用期內無薪水”這樣的`霸王條款。單位以畢業生沒有工作經驗爲由,隨意延長試用期限,並在試用期不付、或只付給極低的薪水。畢業生爲保住工作常選擇忍氣吞聲。

條款批判:《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且試用期內不能無薪。該條款如果寫入了勞動合同即屬無效。招聘時單位提出此要求的,勞動者應該據理力爭。

霸王條款三:“本職位限X性”

常見案例:“本職位限男性(女性)”,這是各種招聘會,尤其是應屆高校畢業生招聘會上最常見的霸王條款。從政府機關的宣傳文員職位,到企業的技術支援職位,都“僅限男性”。記者曾在某招聘會上看到,某基層文化館的“行政人員”也“僅限男生”,而該單位的解釋僅僅是“單位女孩太多了,領導想調節一下”。

條款批判: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其他都屬性別歧視,有違憲法精神,並違反《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有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