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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根本違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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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國家認爲,合同債務人只有存在可歸責於他的過錯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大際法系國家採取的是過錯或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債務人,法無其它規定,應就其故意或過失的行爲負其責任。”後者如《法國民法典》第1147條:“凡債務人不能證明其不履行債務系由於不應歸其個人負責的外來原因時,即使在其個人方面無惡意,債務人對於其不履行或延遲履行債務,如有必要,應支付損害賠償。”英美法系國家不以當事人有過失作爲構成違約的必要條件,而認爲一切合同都是“擔保”,只要債務人不能達到擔保的結果,就是違約。

合同根本違約的條件

構成根本違約的條件有:

第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

第二,違約的後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裏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

“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爲國際貨物種類繁多,交易條件也差別很大,同樣的違約行爲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例如,賣方交貨時單據不符、交貨地點或商品規格不符,逾期交貨這些行爲,看起來較爲普遍,但是單據的性質或作用,不符點的多少,逾期`交貨的動機是什麼,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會給守約方造成不同的`損害。此外,還應該看合同條款是如何規定的,應考慮合同訂立時的具體情況,評估當事人是否把相關合同條款看得很重要。

例如,時間是否是合同中的關鍵因素,如果是,則遲延交貨可能會造成根本違約;如果不是,則不構成根本違約。同樣,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的義務對於買方轉售貨物(特別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很重要,如果由於賣方不履行此義務造成買方不能轉售貨物,則構成根本違約。至於貨物與合同不符至何種程度纔算實質上剝奪了…的東西,是個相當不能預測的東西。這也是一個由法官解釋合同並依自由裁量權加以判斷的事項。

第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生根本違約的結果。

這就是說,如果一個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不能預見到違約行爲的嚴重後果,便不構成根本違約,並對不能預見的嚴重後果不負責任,在這裏,《公約》爲貫徹過錯責任原則,採用了主客觀標準來確定違約人的故意問題。主觀標準是指“違約方並不預知”,他主觀上不知道他的違約行爲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表明他並未有故意或惡意。例如違約方並不知在規定時間不交貨可能會使買受人生產停頓,而以爲這批貨物遲延數天對買受人是無關緊要的,這樣,違約人的違約行爲雖已造成嚴重後果,但他主觀上不具有惡意。其次是客觀標準,即一個合理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如果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能夠預見,則違約人是有惡意的。

應當指出,在這兩種標準中,客觀標準的意義更爲重大,因爲此種標準在判斷違約當事人能否預見方面更爲簡便易行。一般來說,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能否預見,應由違約人舉證證明, 就是說,違約人要證明其違約不構成根本違約,不但要證明他自己對造成這種後果不能預見,同時還要證明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不能預見,從而纔不構成根本違約。至於違約人應在何時預見其違約後果,公約並沒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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