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合同法>

借款合同違約金條款

學問君 人氣:7.73K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借款合同違約金條款

借款合同違約金條款

1.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爲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爲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範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裏的“罰息”就屬於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

貸款人爲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採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採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於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於財政性開支或者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於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附:拓展閱讀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7.1條約定辦理並提取借款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11.3 乙方未按本合同7.1條約定發放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遲延違約金。

11.4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11.5 甲方到期未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權限期清償,同時對逾期借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對未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復利。

11.6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權停止發入貸款、提前收回部份乃至全部借款直至解除合同,並對甲方違約使用的借款根據違約使用天數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對未支付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復利。

11.7 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時出現11.5、11.6條所列情況的,乙方應擇其重而處罰,不能並處。

11.8 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在收到乙方通知後7日內予改正並採取令乙方滿意的補救措施,否則乙方有權停止或取消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借款、有權提前收回部份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本合同11.5約定的逾期借款處理:

11.8.1向乙方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財務資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絕接受乙方對其使用借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11.8.3 未經乙方同意轉讓或處分其資產重要部份的;

11.8.4 其財產的重要部份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佔有、或被指定受託人、接收人或類似人員接管,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可能使乙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11.8.5 未經乙方同意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乙方權益實現的行動而危及乙方債權安全的;

11.8.6 發生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或對外發生重大投資等情況使乙方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8.7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乙方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8.8 其他任何可能導致乙方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實現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