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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根本違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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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根本違約制度
【摘要】
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或預期違約致使履行不能,其結果嚴重到另一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的情形。根本違約責任或補救主要可採取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無效等三種。根本違約的免責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訂立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在根本違約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夠具體、明確,筆者建議對之區別規定並進行立法上的完善。


  一、根本違約的界定 
  (一)根本違約的相關規定之 
  在英國普通法上,合同條款分爲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帶有根本性的.條款,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標時,即構成違反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的次要條款,只是一些從屬性的條款,並不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標時,即稱爲違反擔保。在美國判例法上有關於重大違約和輕微違約之分。前者指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未能從該合同取得主要利益。雖然英美國家沒有采用根本違約的提法,但我們可以認爲,其中的違反條件和重大違約就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爲,因爲它已使合同的存在失去了實際意義。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