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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違約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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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爲畢業生違約。

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違約的後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爲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竈,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爲認爲是學校的行爲,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用人單位由於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上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願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今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劃方案的制定和上報,並影響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日後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於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資訊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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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持就業協議和報到證到工作單位報到,然後再憑《戶口遷移證》辦理人事檔案和戶口的遷移,最後就業協議和報到證等相關證明檔案都將存入你的人事檔案,這些都將成爲你就業開始的證明。 就業協議是爲了教育部門和各高校作爲就業率統計的部分工作內容,和畢業證的發放沒有關係,但有個別學校爲了提高本校就業率,畢業時規定學生必須簽訂“就業協議書”,否則將沒有實習成績、不給學位證或是畢業證等,這些都是不合理的,國家的相關政策沒有這項硬性規定,遇到這種情況,畢業生可以向上級教育部門反應具體情況,由教育部門來協助解決。

如果畢業生沒有找到就業單位無法簽署“就業協議”,可以在申請“暫緩就業協議”有效期間,辦理暫緩就業,這樣學校可以在2年內對其的檔案和戶籍予以免費保管,暫緩就業期間隨時可以辦理就業手續,再由校方發放《報到證》及《戶口遷移證》,然後畢業生持這些證明辦理人事檔案和戶口關係的遷移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