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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陷阱緣何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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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周某,去年透過招聘會與大連市一家婚慶公司達成就業意向。公司表示,試用期月薪600元,無其他待遇,待3個月試用期滿後才能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儘管周健工作上吃苦耐勞,業績甚至超過老員工,但在試用期滿的前4天,卻被公司“炒了魷魚”。

試用期陷阱緣何屢禁不止

今年7月,他又應聘到大連一家廣告公司工作,結果又一次重演了去年的一幕,周健又一次被“炒了魷魚”。

大學畢業生找工作屢遭試用期陷阱,對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爲,有關部門不能熟視無睹,應當予以嚴厲查禁。

這種對大學畢業生設定試用期陷阱的行爲,多發生在一些無良的中小企業。他們這樣做,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省錢,即節省企業人力成本。但事實上,他們這種做法,既損人又不利己。

一方面,大學生從校園走向社會,本來躊躇滿志,而一些企業卻把他們當成打短工的廉價勞動力,一次次地將其“炒魷魚”,這種行爲不僅無形中拉長了大學生實現穩定就業的時間,而且對他們的心理傷害也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企業這樣做,也會損害自身形象。誠信是企業的生命。企業設定試用期陷阱,儘管透過支付低薪酬、不交住房公積金和各類保險等節省了成本,但這種欺詐行爲不可能長久隱瞞。“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爲”。長此以往,這樣的.企業必將遭遇誠信危機,難以在社會立足。

試用期陷阱屢禁不止,首要原因是部分企業缺乏法制觀念。因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須同時或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企業用工時拒籤勞動合同的行爲已屬違法。其次,大學畢業生維權意識不強。既然被連續惡意“炒魷魚”,大學畢業生就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令人遺憾的是,多數大學畢業生卻採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打碎了牙往肚子裏咽”,這種做法顯然不足取。此外,試用期陷阱屢禁不止,還與有關部門監管不力有關。時下,人才市場及其管理機構只管組織人才招聘會,事後公佈一下達成了多少用人意向就算大功告成,並沒有做好跟蹤落實的工作;而勞動行政部門作爲保證《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職能部門,也沒有加強監督檢查,以至使上述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

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是新形勢下處理勞資關係法律依據。但願有關部門能夠在加強宣傳、監督落實、違法必究上多下功夫,不能讓不良企業對大學畢業生惡意“炒魷魚”的現象繼續演繹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