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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跨越試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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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供大於求、求職者法律意識淡薄和勞動法規的不健全是造成試用期陷阱’的三大因素。”採訪中勞動部門的一位負責人直截了當地說,"其中,勞動力市場上供大於求是首要因素。”

小心跨越試用期陷阱

據瞭解,隨着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求職人員不得不降低身價,即使在毫無契約保障的情況下,也自願投身企業。而面對市場上"僧多粥少”的狀況,用人單位在提高了准入門檻的同時,開始實行不負責任的"差額淘汰制”!比如,拿勞動者當廉價的短期工使。濟南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可達半年,而目前對於試用期的工資沒有具體規定,只要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即可,至於每月到底是給300元還是400元,一般就由用工單位說了算了,儘管勞動部門有各崗位的工資價位指導,但只是指導,不具有強制性。這樣,一些用人單位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以很低的工資,讓勞動者爲他幹半年的活兒。

"求職者法律意識淡薄助推了試用期陷阱’的形成。”勞動部門的這位負責人說,"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說法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屬於無效行爲。”他指出,用人單位如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但是所有這些規定的'前提都是勞動者已經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此看來,在找工作時心存一定的保護意識,不能因爲就業心切就忽略掉應走的程序也是非常必要的。

這位負責人還提到,勞動力市場不夠規範,各種勞動法規的不健全,也是造成"試用期陷阱”的主要原因所在。一旦因爲"試用期”發生了勞動糾紛,勞動者如果沒有非常過硬的有利於自己的論據,就容易成爲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