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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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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發佈山西省

山西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規定

  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5〕31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發佈我省2015年企業工資指導線,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5年我省企業貨幣工資增長基準線爲10%;增長上線爲18%;增長下線爲4%。

二、上述工資指導線適用於山西省境內的所有城鎮企業在崗職工工資分配,執行時間爲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關於加強企業工資宏觀調控促進職工工資收入合理增長的意見》(晉政發〔2008〕31號)和《關於加強企業工資宏觀調控促進職工工資收入合理增長的實施辦法》(晉人社廳發〔2009〕74號),根據我省今年的企業工資調控目標,指導各類企業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狀況,透過工資集體協商,制定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合理安排職工工資增長,努力實現企業工資總額與實現利稅同步增長,職工實際平均工資與勞動生產率(依據不變價增加值計算)同步提高。在不突破當年企業工資指導線上線的基礎上,工資支付能力較強的競爭性企業工資增長可高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壟斷企業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不得突破基準線。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應圍繞基準線安排工資增長;經濟效益增長較快、工資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可在基準線和上線區間內安排工資增長;經濟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可按下線安排工資增長。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工資指導線範圍安排職工工資增長的,可低於工資指導線下線(含零增長或負增長)確定工資水平,但要依法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協商確定,且企業支付給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按照《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相關檔案規定,企業制定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從2012年開始,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備案已列入各級勞動保障監察年審及檢查範圍。中央駐晉企業、省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應於2015年7月底前,將企業制定的2015年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報省人社廳備案,並於2016年5月底前將本企業2015年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執行情況報送省人社廳,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對企業按照實施方案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進行確認。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