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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承擔的義務和承擔義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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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那麼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一方應承擔哪些義務?承擔義務的方式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特意收集了一些資料,歡迎閱讀!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承擔的義務和承擔義務的方式

一、出賣人承擔責任的方式

1、繼續實際履行合同。因買賣合同標的的權利瑕疵致使買受人取得的標的被第三人依法取得後,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重新提供出賣物,因此而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誤的,出賣人應當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2、解除合同。當出賣人實際不能履行或者買受人認爲沒有必要履行合同時,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

3、賠償損失。如果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給買受人造成損失時,出賣人應當賠償。

4、支付違約金。需要指出的是,此處所指違約金僅限於有關權利瑕疵的違約金,如果買賣合同中沒有關於權利瑕疵的違約金的約定,買受人則不能主張。

二、買賣合同出賣人的義務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對標的'物的權利擔保指的是出賣人應當保證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買賣合同根本上就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讓,因此,出賣人的這項義務也就是其一項最基本的義務。本條所規定的義務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一項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其未作約定,出賣人也必須履行。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除另有規定外,在任何買賣合同中,賣方有一項默示的義務(即無論合同是否約定,都應當承擔的義務),保證他享有出售該項貨物的權利。並且保證他所出售的貨物不存在任何訂約時未曾告知買方的擔保權益,從而使買方能安穩地佔有貨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