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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免責的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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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免責的債務承擔
提要:債務承擔按原債務人就所移轉的債務是否仍須負責,分爲免責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分爲全部債務的免責債務承擔和部分債務的免責債務承擔。債權人與第三人的債務承擔協議並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爲生效要件,承擔債務的第三人不享有原債務人的撤銷權和解除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承擔協議以債權人的同意爲生效要件,債權人不同意的,成立履行負擔。

  關鍵詞:免責債務承擔、構成要件、效力

  債務承擔屬債的移轉範疇,傳統的民法將其分爲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承擔人(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移轉的債務,債務人脫離債務關係稱爲免責的`債務承擔。承擔人(第三人)加進到債的關係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稱爲並存的債務承擔,亦稱債務的加進。①古羅馬法以爲“債的關係是特定人之間的關係,不能與主體相分離,故債確當事人不可更改,債權不能讓與他人,債務也不能由他人承擔。”②爲達到債的主體變動,只能依靠債的更改制度。隨着的,物質生活條件的改變要求上層建築的制度也要做出調整,社會的交易數目、速度已遠非古代社會所能相比,人們對交易快速、便捷的需求已遠遠高與對交易主體特定性的要求。於是在不改變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制度就應運而生了。極富革命精神的《法國民法典》由於深受古羅馬法的,並沒有設立債務承擔制度,而是用債的更新制度(1271—1281條)來解決主體變動。《德國民法典》第5章共計6個條文全面確立債務承擔制度,我國地區民法典第300條,澳門地區民法典第590條,都確立債務承擔制度。與此相比英美法系國家則無此制度。英國法律從羅馬法引進合同更新概念,即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並取得合同權利。合同更新可以說是合同當事人將自己履行的合同義務移轉給第三人的唯一辦法。合同更新的後果不是轉讓或移轉一項權利或義務,而是終止原來的合同,並用另一份合同取而代之。③正如美國學者科賓所說:“在含有新當事人的情況下,人們更可能使用‘債務更新’一語”。從對待合同主體變動的制度設計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在繼受古羅馬法方面比大陸法系似乎更堅定和守舊。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