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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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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義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1、提交貨物

(1) 交貨地點——合同約定地點。未約定,視爲賣方營業地。但如果訂立合同時雙方都

知道貨物不在賣方營業地,而是在一特定地點,則以該特定地點作爲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合同約定時間。未約定,賣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後的合理時間內交貨。

2、移交單據

(1) 賣方應保證單據的完整性並符合合同及公約的規定

(2) 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單據

(二)擔保義務

1、質量擔保(產品質量責任不受公約調整,由各國國內法調整)

(1) 符合合同規定

(2) 還需符合:

A 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 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買方明示或默示通知買方的特定目的

C 在憑樣品或說明書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或說明書相符;

D 賣方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通用方式,則應以保全或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1、 標準合同和免責條款

(1)第35、38、39、40條的規定

A、 對貨物與合同不符的內容,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B、 買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檢驗貨物

C、 買方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後,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

——前述A、B項的免責以賣方不知道不符情況爲前提

(2)補充:

A 免除當事人由於欺詐行爲產生的責任條款無效;

B 免除當事人根據產品責任法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

C 免責條款與當事人的明示擔保相矛盾無效。

2、權利擔保——體現第三方權利要求原則

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1) 所有權擔保

A、賣方應向買方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

B、賣方應保證在其出售的貨物上不存在任何不爲買方所知的留置權、抵押權等他人的權利要求;

(2) 侵權的擔保

賣方應保證任何第三人不會對其所交付的貨物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A、賣方承擔責任的要件(侵犯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情形)

——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其貨物會提出工業

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和請求;

——第三方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提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

賣方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買方打算將該項貨物轉售到某一個國家,買方根據

該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請求;或者

ii. 在其他情況下,買方分句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侵犯工業產權或

其他知識產權的請求;

B、賣方免責的情形:

——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權利或要求;

——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貨物被銷往目的地以外的國家;

——侵權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序和其他規格; ——買方在知道第三人權利或要求後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此種免責以賣方對

侵權的發生不知情爲前提)

二、買方的義務

(一)支付貨款

(二)收取貨物

a) 採取一切理應採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

b) 接收貨物

三、買賣雙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保全貨物,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致使貨物的受領或退回不能即時進行,由最適宜防止貨物毀壞或遺失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保證貨物安全、儘量減少貨物損失的義務。

(一)賣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爲止。” ——見公約第85條的規定

(二)買方保全貨物的義務——見公約第86條的規定

1、 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約規定的權利,將貨物退回,他必須採取合理措

施,以保全貨物;或

2、 發運給買方的貨物已到達目的地,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行使退貨權利,則買方必須代

表賣方收取貨物,除非他這樣做需要支付價款而且會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許承擔不合理的費用,或者賣方或其代理人也在目的地。

(三)保全貨物的方法

1、 寄放第三人倉庫

2、 將貨物出售

第四節 違約的救濟方法 i.

一、違約——參見公約第25條關於違約的規定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於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構成根本性違約的兩個條件:

1、 一方違約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客觀要件

2、違約的後果是違約方可以預知或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於相同情況下

可以預知的 ——主觀要件

二、買賣雙方都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一)解除合同

1、解除的條件——參見公約第49、64、72、73條的規定

注意:公約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須以一方違約已構成根本性違約爲前提;或者在一方沒有

按規定的時間履行合同義務時,他在另一方給予的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寬限期)內仍未履行或聲明將不在該時間內履行,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的程序——參見公約第26條規定

解除合同必須向對方發出通知。該通知發出時解除生效。

3、解除的效果——參見公約第26條規定

“互相返還已受領的利益”

(二)損害賠償

1、 賠償的範圍:實際損失+利潤損失

2、 賠償額計算的限制

——可預見損失的限制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

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參見公約第74條

——採取合理措施的限制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沒有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減輕因

違約而引起的損失。如果他不採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參見公約第77條

(三)中止履行 ——參見公約第71條規定

針對的是一方預期違約的情形

注意:

1、 對預期違約救濟方法視違約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只有一方構成根本性違約時,另一方

纔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另一方只能採取中止履行的措施。

2、 中止履行的條件——對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

(1) 對方履行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或

(2) 對方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爲已顯示他將不履行主要義務。

3、 援用中止履行時必須採取通知程序

(四)實際履行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實際履行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而公約在肯定這一補救措施的同時,允許法院在確定是否採取這一措施時可依本國國內法作出判決。

三、賣方違約的補救辦法

1、實際履行。條件:買方不得采取與這一要求相牴觸的救濟方法;買方應給與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這種不服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纔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並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法院是否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取決於該國國內法。

2、減少價金。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

3、 解除合同。如上所述,賣方根本違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

交貨不符合或所有權瑕疵;買方聲明它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在買方給與的寬限期屆滿後仍不履行合同。

*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能宣佈整個合同無效。

*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則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1)在遲延交貨的情況下,

買方在得知交貨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無效;(2)在交貨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在檢驗貨物後的合理時間內提出合同無效;(3)在給與賣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補償的寬限期屆滿後仍不履行合同。

4、 損害賠償。

5、 補進並要求損害賠償。賣方不交貨時,買方依法宣告合同無效後,若另外購進貨物,還

可向賣方提出因另外購進貨物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實際上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

四、買方違約的補救辦法

1、實際履行。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其他義務。除非賣方已採取了與此項要求相牴觸的救濟方法。

2、損害賠償。

3、 宣告合同無效。下列情況下,賣方可以宣佈合同無效: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約中的

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不在賣方給與的寬限期內履行合同;買方聲明不履行合同。 *如果買方已支付了價金,賣方則不能宣佈合同無效,除非:(1)在得知買方遲延履行義務前,宣佈合同無效;(2)對於其他違反合同的事件,賣方在得知這種情況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無效;或在給與賣方的寬限期屆滿或在得知買方聲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宣佈合同無效。

4、 對於未收貨款的賣方,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形式以下四種權利:停止交貨權;留置權;

停運權;再出售權。

五、先期違約(我國合同法相同)

第五節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轉移

一、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一)國內法有關貨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

1、 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

——區分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的買賣,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決定貨物風險的轉移

(1) 特定物的買賣(包括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雙方意圖轉移時

(2) 非特定物的買賣 ——貨物特定化時

所謂“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合同項下的行爲。

注意:無論是特定物的買賣還是非特定物的買賣,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都以賣方未保留對

貨物的處分權爲前提

2、 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

——貨物所有權在貨物已劃撥合同項下的前提下於賣方完成其交貨義務時轉移到買方,

並不受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憑證的影響,但所有權的轉移並不決定貨物風險的轉移。

3、 法國民法典的規定

——原則上以買賣合同的成立決定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審判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適用下列原則:

(1) 種類物買賣,所有權轉移須以特定化爲前提,但毋需交付;

(2) 附條件的買賣,須買方確認後才轉移;

(3) 合同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4、 德國民法典的規定

——須訂立物權合同轉移貨物所有權,同時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動產買賣須以交付標的物爲必要條件;

(2) 賣方有義務交付物權憑證的場合,賣方可透過交付物權憑證將所有權轉移買方;

(3) 不動產買賣須以想主管機關登記爲條件。

5、 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標的物交付時起所有權轉移給買方,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

1、公約 ——參見公約第4條第2款的規定

明確規定不涉及買賣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2、國際貿易慣例——《華沙——牛津規則》

規定在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在賣方把裝運單據(提單)交給買方的時候轉移。一般認爲,該原則可適用於賣方有提交單據義務的其他合同。

二、風險的轉移

公約對貨物風險的轉移時間作了詳細的規定:

(一) 公約關於風險劃分的原則

1、 以交貨時間決定風險轉移時間

2、 過錯劃分原則——即風險的轉移以賣方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爲前提

3、 劃撥合同項下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4、 國際慣例優先原則。如FOB項下。

二、風險的轉移

公約對貨物風險的轉移時間作了詳細的規定:

(一)公約關於風險劃分的原則

1、以交貨時間決定風險轉移時間

2、過錯劃分原則——即風險的轉移以賣方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爲前提

3、劃撥合同項下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4、合同約定優先原則

(二 )關於風險轉移的具體規定

1、 合同涉及運輸的:

(1) 賣方沒有義務在某個指定地點交貨的——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2) 賣方有義務在某個指定地點交貨的——在該地點貨交承運人時轉移。 注意:(1)以劃撥合同項下爲前提;

(2)賣方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2、在運輸途中出售的貨物

(3) 原則上,風險於合同訂立時轉移;

(4) 如果情況表明有需要,從貨交承運人時起轉移;

(5) 如果賣方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貨物已發生滅失或損壞,而對買

方隱瞞事實,則這種損失由賣方負責。

3、不涉及運輸的風險轉移

(6) 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買方接收貨物時或貨交買方處置而他違反合同不

受領貨物時起;

(7) 在賣方營業地以外地點交貨的——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

地點交他處置時起。

第六節 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品質規格

二、數量

三、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