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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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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18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一、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一)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方法;

2、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使用方法;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使用方法。

(二)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二、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出租人該項合同解除權以出租房屋受損爲條件。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

①承租人一般違反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義務的行爲,只有“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纔有合同解除權。

②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的行爲:A.只有變動的是建築主體結構及承重結構的行爲,才屬於違反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爲;B.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有合同解除權。

③承租人擅自擴建行爲一律屬於違反合同主要義務行爲,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有合同解除權。

三、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有哪些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已盡妥善保管義務,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