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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與勞動與誰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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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學生到企業,基本上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學生參與勞動與誰簽訂勞動合同

1、學校安排的教學實習:

就是學校強制要求學生到企業實習,如果透過實習,就可以得到學分。比如法學院學生大二大三的時候安排的暑期實習,就屬於這一類。這種實習不形成勞動關係,所以雙方不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不用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對於風險較高的實習崗位,企業最好給購買適當的商業保險。

2、課餘的勤工儉學:

比如假期工、小時工、商場促銷等,學生從事勤工儉學的目的基本上是爲了賺些零花錢或者貼補家用,和企業也沒有嚴格的管理關係,所以這種情況下屬於勞務關係,無需簽訂書面合同,無需繳納社會保險,當然,商保適當的買一些還是比較穩妥。

3、畢業生實習:

這一點之前並沒有引起業界注意,大家普遍認爲不構成勞動關係。但是2010年第6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裏刊登的《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裏的論述表現了不同的聲音:“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以就業爲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按合同約定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並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

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畢業生是否構成勞動關係還是存在爭議的,關鍵看當地裁判機構的實踐做法。在招用應屆畢業生時,還是儘量完善手續,比如籤“三方”+實習協議,然後購買適當的商保。

退休人員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所以實踐中產生了達到退休年齡,但是還沒有來得及辦理養老退休手續,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勞動者仍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只要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這一點在實務中仍有爭議,有的裁決人員認爲即使達到退休年齡,如果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仍然爲勞動關係,而非自然變更爲勞務關係)。因此,與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需要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哪裏籤

就在單位籤,當面籤最保險。

員工將合同拿回家,讓其他人代簽,然後以非本人簽字爲由隨時離崗的情況並不少見,更有甚者,向企業要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事情已經出現過,所以讓員工在單位當面籤是最保險的。如果員工確有困難沒法親自簽字的,可以由其授權(書面形式、錄音形式、錄像形式的都可),由其他人先代爲簽訂,等員工方便後再親自簽字即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中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部門人員的勞動合同,最好由其他部門負責代表公司與其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