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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印花稅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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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爲所徵收的一種稅。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借款合同的印花稅有哪些特點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的印花稅有哪些特點

借款合同的印花稅有哪些特點

1、徵收面廣,稅源廣泛。隨着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頻繁,書立、領受和使用憑證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而對書立、領受的憑證徵稅,其稅源廣泛。

2、徵收簡便,費用低廉。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自行計稅、自行納花、貼花、銷花的辦法,稅務機關只負責檢查等工作。因此,徵收比較簡便而且徵收費用少。

3、不退稅、不抵用。對企業溢貼或多繳的稅款,不予退稅,而且也不許抵用。

4、輕稅重罰。印花稅稅負輕,最高稅率爲1‰,最低稅率爲0.5‰,但對於未貼、少貼或揭下重用印花稅票者,可處以重罰。

不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稅的魯地稅函[2005]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週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印花稅應稅範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稅[2018]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